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需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据此,签订合法补偿协议的主体双方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的现有机构、部门。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情况这项内容是任何一份征收补偿协议所必有的,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结合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由协议双方核对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进行的确认。
具体应包括以下信息:
1.房屋坐落的具体地址、位置;
2.房屋产权的明确归属状况(一人所有还是多人共有);
3.房屋用途(住宅、商铺店面还是工业用房)4.房屋的附属物情况(是否有附属建筑)5.被征收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
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这项也是一份协议的必有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由被征收人自愿在3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二者相结合补偿方式一经选定,就不得随意变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签订《产权调换意见书》。
四、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此部分内容可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分类进行列明,区分合法建筑部分和违法、违章部分的不同补偿标准。
五、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该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金额需根据《房屋附属物登记表》得出。
六、搬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通常按每平米若干元确定标准,再计算补偿的期限。
七、房屋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支付,注意应当包含室内大型机械设备的迁移费用。
八、搬迁奖励措施这是被征收人最关心,也是政府最热衷的项目,应书面列明最终奖励金额。
九、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这里需要计算出一个补偿的总数予以列明。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这项在产权调换的情况下会产生,如果是纯货币补偿就不存在了。
十一、房屋搬迁期限即被征收人应于某年月日前将房屋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拆除。
十二、房屋权属保证被征收人一方面要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要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此前因转让、继承、分家析产、抵押等原因导致的纠纷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如征收部门逾期支付货币补偿或交付安置房,则按补偿总额按日计罚违约金。
十四、争议处理通常约定为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行政协议性质的限制,一般不会约定仲裁条款。
换言之,该项内容可以不做约定。
十五、协议应一式两份。
实践中被征收人看过协议后就被征收部门以审计等各种理由拿走协议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手中无协议,则维权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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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二)适用范围不同。
(三)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四)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签订拆迁协议前应该了解拆迁相关的知识,判断自己的所要签订的协议是否存在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合适,安置房屋是否存在隐患等。
如果对预签协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签订拆迁协议前应该了解拆迁相关的知识,判断自己的所要签订的协议是否存在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合适,安置房屋是否存在隐患等。
如果对预签协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需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据此,签订合法补偿协议的主体双方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的现有机构、部门。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情况这项内容是任何一份征收补偿协议所必有的,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结合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由协议双方核对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进行的确认。
具体应包括以下信息:
1.房屋坐落的具体地址、位置;
2.房屋产权的明确归属状况(一人所有还是多人共有);
3.房屋用途(住宅、商铺店面还是工业用房)4.房屋的附属物情况(是否有附属建筑)5.被征收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
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这项也是一份协议的必有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由被征收人自愿在3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二者相结合补偿方式一经选定,就不得随意变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签订《产权调换意见书》。
四、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此部分内容可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分类进行列明,区分合法建筑部分和违法、违章部分的不同补偿标准。
五、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该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金额需根据《房屋附属物登记表》得出。
六、搬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通常按每平米若干元确定标准,再计算补偿的期限。
七、房屋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支付,注意应当包含室内大型机械设备的迁移费用。
八、搬迁奖励措施这是被征收人最关心,也是政府最热衷的项目,应书面列明最终奖励金额。
九、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这里需要计算出一个补偿的总数予以列明。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这项在产权调换的情况下会产生,如果是纯货币补偿就不存在了。
十一、房屋搬迁期限即被征收人应于某年月日前将房屋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拆除。
十二、房屋权属保证被征收人一方面要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要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此前因转让、继承、分家析产、抵押等原因导致的纠纷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如征收部门逾期支付货币补偿或交付安置房,则按补偿总额按日计罚违约金。
十四、争议处理通常约定为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行政协议性质的限制,一般不会约定仲裁条款。
换言之,该项内容可以不做约定。
十五、协议应一式两份。
实践中被征收人看过协议后就被征收部门以审计等各种理由拿走协议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手中无协议,则维权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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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3、拆迁补偿协议明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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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协议书,哪些情况下要签拆迁补偿协议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