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农村宅基地确权从2020年开始,并持续推进至今,旨在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下是关于2020年及之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解读:
1)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1. 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确权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2.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这些条款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主体以及使用原则。
2)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与审核:农村宅基地确权需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等程序,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2. 权属调查与测绘:在确权过程中,国土部门会进行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对于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会认真履行四邻指界程序并由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3. 成果入库与整合汇交:确权登记完成后,登记结果信息会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数据的整合和汇交。
3)农村宅基地确权中的特殊情况和处理1. “一户多宅”问题:对于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情况,如果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标准,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但如果超过标准,需按相关规定处理。
2. 超面积宅基地问题: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确权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建房的,超过面积部分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而之后的超面积部分则需按相关规定处理后确权。
3. 非本村村民宅基地问题: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等原因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以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意义和作用1. 明确产权归属:农村宅基地确权能够清晰界定宅基地的所有者,避免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土地流转:确权后,便于宅基地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流转,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3. 保障拆迁补偿:在遇到拆迁等情况时,确权证书可作为依据,确保农民能获得合理的补偿,避免因补偿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利益受损。
农村宅基地确权从2020年开始,并持续推进至今,是一项重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通过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归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龙某某与龙某某某全、凌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宜某某用(2013)07303号1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中的30平方米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30平方米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属于原告龙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邓某某代管;
2.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一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一间住房归原告龙某某所有;
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二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二间住房归原告邓某某所有;
厨房、客厅、卫生间、猪圈、敞坝、楼梯等共用部分归房屋权利人共有共用;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各2.5万元,共5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房屋;
3.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J)7.49亩中的1.872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1.872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所有的份额;
4.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林地(登记人龙某某)0.7亩中的0.17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0.17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林地;
5.判决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第1-4项中所确认权属分户手续;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为夫妻,被告凌某某系被告龙某某某全之母,被告龙某某某全父亲龙某某已身故,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全共生育二女,长女龙某某某已成年分户,原告龙某某系次女。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的7.49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编码:
XXXXXXXXXXXXXXXXXXJ),原告邓某某享有25%份额的承包经营权,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地(证号:
宜某某用(2013)第07303号)地上房屋,原告邓某某享有2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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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2021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宅基地确权是哪一年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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