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变更承租人的条件1.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这是变更承租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原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才能考虑变更承租人。
2. 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新的承租人需要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下,这通常意味着他们是家庭成员关系。
3. 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这一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新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的关系,即必须是家庭成员。
4. 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或二年以上,具体依据不同法规可能有所不同)。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新的承租人对公房有充分的了解和实际居住需求。
5. 没有其他住房。这是为了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有人利用变更承租人的机会占有多套住房。
2)变更承租人的程序1.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出租人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 经审查同意后,出租人与申请人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变更登记完成后,新的承租人即取得公房的租赁权,并承担相应的租赁义务。
3)法律依据虽然提供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关注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并未直接涉及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具体规定,但可以参考其他相关法规,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其中指出:“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这间接支持了上述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体现,如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户籍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是一个涉及多个条件和程序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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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公房承租人怎么样变更,怎么变更公房承租人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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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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