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强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吗?,政府违法建设拆除后 有义务恢复附属设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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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政府违法强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吗?,政府违法建设拆除后 有义务恢复附属设施吗

政府违法建设拆除后 有义务恢复附属设施吗

政府违法建设拆除后,是否有义务恢复附属设施,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恢复原状请求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此条款为被拆迁人要求恢复附属设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前提是恢复原状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一条款进一步强化了被拆迁人在附属设施被违法拆除后的恢复原状权利。

二、恢复附属设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 可能性:

若附属设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具备合理恢复的条件,如设施主体结构尚存,通过修缮和重建可恢复至原状,则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恢复附属设施。

例如,若附属设施为独立的围墙、车棚等,且原址未被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恢复原状在技术上可行。

2. 必要性:

若附属设施对被拆迁人具有特殊意义(如文化记忆、使用功能)或作为唯一配套设施,恢复原状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例如,若附属设施为被拆迁人唯一的车库或储藏室,且周边无替代设施,恢复原状则显得尤为必要。

三、不能要求恢复附属设施或恢复原状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

1. 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

若附属设施已被完全拆除,且原址已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如公共设施、道路等),则恢复原状在客观上不具可行性。

例如,若附属设施为临时搭建的棚屋,且原址已被规划为绿地或道路,恢复原状则无法实现。

2. 恢复原状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成本过高:

当恢复附属设施会损害公共利益(如影响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或所需成本远超附属设施价值时,从公共利益和经济合理性角度出发,可能不会支持恢复原状的要求。

例如,若附属设施为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且拆除后原址已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恢复原状则不符合公共利益。

3. 违法建筑附属设施的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更无恢复原状的义务。

例如,若附属设施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政府拆除后无需恢复原状。

四、实际操作建议

1. 及时收集证据:

在附属设施被拆除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录像、权属证明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2. 咨询专业律师:

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确保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

确认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恢复附属设施或其他合理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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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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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沈阳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方某某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方某某置业实施的案涉拆除重建行为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属于违法施工,方某某置业现行施工行为系将已经建好的房屋和园区拆毁并重建。方某某置业声称现行施工具有规划许可,但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所规划的内容与现行施工并不相符,该规划许可对应的工程项目是案涉拆毁重建施工之前的房屋及园区建设,并且该规划许可证系2005年7月18日下发,经变更后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7月25日,即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间为2005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5日。而方某某置业在一审庭审中自认现行施工自2019年才开始,至今仍在进行中,故该规划许可有效期已经届满,不再具有行政许可效力,方某某置业的现行施工既未办理新的规划许可,又未办理原许可的变更或延期,系无规划许可的违法施工。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本案中,方某某置业从未提交过主管部门针对现行施工所下发的施工许可,其现行施工行为系无施工许可的违法施工,且严重侵扰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方某某置业的现行施工行为既侵犯了李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又侵犯了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236、237、238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方某某置业的施工行为使李某某对案涉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并造成了案涉房屋本身的损坏,严重侵犯李某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74、2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14、15条的规定,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以及公共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针对建设单位的侵权行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方某某置业施工的行为造成了小区内共有公共道路和设施的损坏,既属于损坏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又属于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损害了李某某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方某某置业的侵权行为,李某某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适用赔偿标准畸低,方某某置业的侵权行为已对李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家中孩子就学事宜,李某某在方某某置业处购买了案涉房屋,祖孙三代自2017年起均在此处居住,而方某某置业于2019年开始进行违法施工,将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园区全部拆毁,所谓高端园区变为工程施工现场。案涉房屋处于工地围挡之中,水电气均停供,园区公共道路及公共设备设施均被拆毁,李某某一家时时饱受工地噪音、尘土侵扰,自家房屋也因方某某置业施工受到损坏。李某某一家对此苦不堪言,只得搬离案涉房屋,被迫在外租房居住,为此支出巨额费用。一审法院不顾案涉房屋无法居住的事实,仅判决赔偿5万元有违公平原则,无法填平李某某的实际损失。其一,方某某置业的违法施工造成了案涉房屋部分损坏,直接损失约20万元,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方某某置业法定代表人的单方承诺均可证明,方某某置业在庭审中亦自认施工对案涉房屋造成了损坏。其二,因施工环境、尘土噪音以及生活条件受限,李某某迫于无奈在外租房居住,为此支出巨额费用。2020年8月21日,李某某与育才妙思(辽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承租其所有的房屋,年租金100万元,租期三年,李某某以为房屋提供装修工程及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抵顶房租。截至2021年5月28日,李某某已结算装修及绿化工程款3693962元,已支付款项1734000元。该租房标准亦符合沈阳地区大面积户型租赁的市场行情。其三,方某某置业自2019年6月开始施工,直至李某某搬家前,工业噪声及尘土均日夜折磨着李某某一家,严重侵害李某某及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均为李某某因方某某置业违法施工侵犯李某某房屋所有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方某某置业应当予以赔偿。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方某某置业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沈阳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损失费50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产生部分损失”,进而“对损失金额酌定为50000元”,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方某某置业的施工对李某某日常生活的影响与产生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方某某置业所从事的施工是在完善园区各项功能、提升园区的整体品位,暂且不论方某某置业施工后给李某某的房产带来不小于两倍升值、带来巨大利益的事实,单纯就法律而言,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李某某依法本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沈阳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50元,均由各自负担。

潘某某、郭某某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自行拆除、清理位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房屋旁边建造的全部钢结构建筑物;

2.被告对原告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的地基下沉、一楼天花板面、一楼墙体、二楼墙体、三楼墙体、洗手盆等受损部位进行全部修复、恢复原状;

3.被告向原告赔偿造成佛山市南海区房屋的损失合计1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款项1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补充称:

第2项诉讼请求是针对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案涉建筑物确实造成上述情形,需要修复。第3项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的行为的确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一定价值的减损及物件的损失,所以两项诉讼请求并不冲突。2019年10月期间,被告未经任何报建、规划手续等违法将一老旧建筑物拆除,并在原址上进行违法打桩、水泥钢结构建设该工程,严重造成原告的案涉房屋受被告的违法打桩、施工等出现房屋地基大面积沉降,更甚的是靠近被告违法钢结构筑物打桩一侧的地面、天花板及墙体包括一楼天花板面、一楼墙体、二楼墙体、三楼墙体、洗手盆等多处出现裂痕、脱落,已影响原告的案涉房屋居住安全和主体结构受损。郭某某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潘某某赔偿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17795.5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潘某某已预交),由潘某某负担1000元,由郭某某常负担150元并应于本判决法律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潘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廖某某、肖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肖某某等四人立即将廖某某房屋一楼与肖某某等四人房屋相邻墙面的两个窗户(尺寸约为长1.58米、宽0.88米)及后门(尺寸约为高2.4米,宽0.82米)恢复原状;

2.肖某某等四人立即拆除其在房屋二楼及二楼屋顶违规搭建的铁皮屋;

3.肖某某等四人向廖某某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104000元(自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共计52个月,每月按2000元计算,且今后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赔偿,直至肖某某等四人拆除全部侵权建筑并恢复原状)。2016年因廖某某房屋被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危房,厦门市思明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共同向廖某某下发危房治理通知书,要求廖某某立即进行治理排险,接到通知后廖某某便着手准备进行危房翻修治理,但因肖某某等四人侵权行为的影响,导致翻修治理工作一直延误,2018年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下发通知要求廖某某及时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廖某某想尽各种办法继续推进翻修加固工程,但仍由于肖某某等四人的妨害行为,至今房屋翻修加固工程不能完工不能验收,更无法出租居住。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厦门市思明区××巷××号房屋延伸至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20、22、24号及西庵巷15号房屋的部分铁皮屋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廖某某负担1090元,肖某某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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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违法建筑被拆除后政府是否会提供相应补偿,政府拆违法建筑会不会有补偿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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