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拆违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并不合理。
一、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与权限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然而,社区居委会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因此,它们无权直接负责拆违工作。
二、拆违工作的法定执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作出相应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拆违工作的法定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而非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居委会在拆违工作中的角色
尽管社区居委会不能直接负责拆违工作,但它们在发现和报告违法建筑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社区居委会可以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拆除工作。
综上所述,拆违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并不合理,因为社区居委会不具备行政执法权。拆违工作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法定机构负责执行。
法律分析:
没有,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律分析:
没有,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给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
没有,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与村委会不同,法律规定居委会能管理的只有社区服务站及其设施。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等。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有的居委会会狐假虎威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居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居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居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其次,居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建的强拆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居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居委会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房屋,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收决定》上公章为居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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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拆违社区主体是谁,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违吗?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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