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宅基地长期闲置,村委会是有权收回的。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置。
2)闲置宅基地的收回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具体来说,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如果农民户口已迁出农村,就不再是该村村民,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且无需支付补偿。
3)闲置土地收回程序闲置土地的收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国土资源局会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确认闲置土地的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然后,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后,会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最后,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宅基地长期闲置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收回宅基地。
户口迁出后,原有的土地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户口迁出后的性质以及承包地的具体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农村户口部分迁出如果农村户口只是部分迁出,即家中还有其他人居住并处置土地,那么根据我国的承包地按户承包的原则,承包地仍由该家庭共有,村集体无权收回。
2)农村户口全户迁出1. 迁出后仍为农业户口
若全家户口从一个村迁到另一个村,且在新迁入的村子未重新获得承包地,则原村子的承包地不应被收回。但如果在迁入的村子里取得了新的承包地,那么原承包地可能会被收回。
2. 迁出后转为非农业户口
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如果承包方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可以的。
户口迁出后土地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户口迁出的性质、承包地的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土改没收的地主房产归还政策,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依据,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土改没收地主房产的不可归还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十一条(虽未直接引用,但根据普遍法律理解):土改时期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分析:
土改时期被没收的地主房屋及所属土地,已经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分配给人民,并由政府颁发了土地所有证。这些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且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契约和债约已被缴销。因此,从法律上讲,这些被没收的地主房产是不可收回的。
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分析:
根据该条款,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则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土改时期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或国家,而非原地主。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等。
分析:
尽管存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但这些情形并不适用于土改时期被没收并已分配给人民的地主房产。这些房产的分配是基于当时的土地改革政策,且已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不属于上述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
文章摘要
1. 土改没收地主房产的不可归还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相关规定,土改时期被没收的地主房屋及所属土地已分配给人民,并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因此不可收回。
2.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土改时期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其所有权已转移。
3.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尽管存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不适用于土改时期被没收并已分配给人民的地主房产。
文章关键词
土改、地主房产、归还政策、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法大纲
关于“农村宅基地两年不建收回”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收回规定1. 宅基地使用权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设自用住宅为目的而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排他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农村宅基地在以下情形下可被收回: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此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精神及地方实践。
-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这一规定在多个地方实践中得到体现,并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要求。
2)宅基地收回的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两年不建就收回”的具体条款,但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应符合规划等规定,以及第六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对于长期空闲未建房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以重新规划利用。
3)宅基地收回的程序及后果1. 收回程序
宅基地收回通常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其土地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遵循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 收回后果
宅基地被收回后,原使用权人将失去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若需再次申请宅基地建房,需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并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要求。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直接规定“宅基地两年不建就收回”的条款,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及地方实践,长期空闲未建房的宅基地可被村集体收回。因此,建议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及时、正当地行使其权利,避免宅基地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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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户口被迁出了 土地归谁所有,土改没收的地主房产归还政策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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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