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农村的房屋确权以后,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翻盖的,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随意翻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可以翻盖的情况及条件
1. 符合规划要求:
翻建前需取得合法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进行建筑物翻建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确保符合规划:新建房屋需符合当地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 满足一户一宅原则:
一户一宅的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已有宅基地并确权,再次申请翻建或新建需确保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益:确保拥有无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益,解决任何可能存在的宅基地纠纷或边界争议。
3. 原址重建且不改变用途:
原址重建的要求:翻建通常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扩大用地范围。
保持用途一致:新建房屋需保持与原有房屋相同的用途,即仍为农村村民的居住用房。
4. 符合建筑安全和质量标准:
遵循建筑规范:翻建过程中需遵循相关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新建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居住质量。
施工许可:在必要时,还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不可以翻盖的情况
1. 未经批准擅自翻盖:
违法行为的后果: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擅自翻建房屋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并可能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超出规定面积或层数:
面积和层数的限制:翻建时若超出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或层数限制,将不被允许。这可能导致翻建申请被驳回,或面临后续的整改要求。
3. 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的严格规定:将宅基地用于非居住用途(如商业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进行翻建的,将受到法律制裁。这可能导致翻建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不符合村庄规划:
规划区域的限制:在已纳入拆迁规划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区域进行翻建的,可能因违反规划要求而被禁止。这可能导致翻建申请无法获得批准,或面临后续的拆除要求。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庄某某将(09-18-028)宅基归还给原告原建筑面积,确权到原告名下;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将(09-18-034)宅基4间南屋拆除、确权到原告名下;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号(09-18-028)号基地上的原有建筑面积为46平方房屋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庄某某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83.47平方米并恢复原状。2、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码为(09-18-034)号宅基地上的现有建筑面积86.4平方米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06.8平方米。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庄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在泰安长住,二被告在原告及父亲不在家居住的情况下,也没有通知原告及其父亲知道,将原告父亲两处宅基上的房屋拆除,做了重建,现在政府要求确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庄某某对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09-18-034)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建筑面积86.4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25元,被告庄某某付负担25元。
谢某某某、谢某某某2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谢某某某名下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内5XX户农村宅基地四间平房,属于原告谢某某某个人所有,(地籍号T-5-XX-XX5,曾误写为7-5-XX-XX5、F-5-XX-XX5)拆X安置的3套楼房共160平方米,分别为:
黄岛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X单元XXX户、黄岛开发区香江路1XX号内XX号楼X单元502户、黄岛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3单元502户,确权登记在原告谢某某某名下;
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某2、谢某某3、谢某某4、谢某某5对黄岛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1单元201户房屋停止侵权行为、腾出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某2对黄岛开发区香江路1XX号内15号楼2单元502户停止侵权行为、腾出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3对黄岛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3单元502户停止侵权行为、腾出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依法确认被告谢某某某2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的以继承《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拆X安置补偿协议》、新建农民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均无效;
确认被告谢某某3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3单元502户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的《拆X协议》、《家庭财产分配声明》、嘉某某房地产开发部买卖合同均无效;
确认谢某某某青岛市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1单元201户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的《拆X协议》土地使用证、嘉某某房地产开发部买卖合同均无效,撤销上述三套房产证;
依法判令被告谢某某某2向原告支付非法占用位于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占用费191100元(自2009年3月16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1日,主张至实际归还时止)并退还原告相应的拆X安置补偿28290元,被告武某某社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判令被告谢某某3向原告支付非法占用位于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3单元502户的房屋占用费76000元(自2005年8月4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1日,主张至实际归还时止),被告武某某社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判令被告谢某某某2、谢某某3、谢某某4、谢某某5、武某某社区共同支付原告位于开发区江山南路5XX号楼1单元201户的房屋的闲置损失70200元(自2016年12月12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1日,主张至实际归还时止);
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原告自行申请并建设了位于××路××号××号××房,虽错误登记在原告父亲谢某某某6名下,也无法改变原告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这一事实,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的父亲谢某某某6不是农业户口,不是青岛市黄岛区武某某社区的常驻村民,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其没有申请审批建设宅基地的资格,因此将涉案房屋原始的宅基地(××路××号××号××房)登记在原告父亲谢某某某6名下存在错误。驳回原告谢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已批准免交)。
朱德保、朱德照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朱**保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朱**照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宅基地;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该意见书是最新的、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土地确权文件,并未考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行政机关并不认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当时仅仅颁发了两户,记载宅基地东边南北宽度为16.5米,实际测量所得为18.4米,一审法院根据1999年仅颁发了两户的土地使用证来确定上诉人的土地范围,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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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确权后房屋可以拆了重建吗,房屋确权后还可以翻盖房子吗?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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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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