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城市更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如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这涉及到了城市更新项目中土地的使用和规划,是城市更新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为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准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为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城市更新的法律依据涵盖了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民事权益保障以及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城市更新活动的法律框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新田一合作社、新田三合作社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签订的《清新县浸潭镇建联水电站二级站合同书》合同期为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共计20年。判令被上诉人冯某某自2019年起支付给两上诉人的公益事业费(实为土地使用费)变更为5万元/年(暂计至2022年)。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冯某某承担。理由:
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电站的使用期与上诉人无关,前后矛盾;
又末依职权审查和认定《清新县浸潭镇建联水电站二级站合同书》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被上诉人电站使用涉案全部土地是以2002年6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毛某某签订《清新县浸潭镇建联水电站二级站合同书》为据,原审判决对该合同书第三条“…产权永远归乙方所有”,第六条“…所用的荒地由甲方无偿提供”,第十一条“…所用的土地甲方无偿提供,需要砍竹按第六条的标准补偿”等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未依职权审查和认定,这些约定明显违法和违背民法公平原则,依法应当变更。(二)原审判决误定被上诉人唯一支付的旱地部分补偿款为其电站使用涉案全部土地的使用费,对被上诉人电站使用上诉人所有的涉案合同书标的约定包括对坝土地,细墩坑坝,河床和河边土地,荒地及新建一条拦水坝、发电站、厂房、宿舍土地,新田村背后到电站的河上架一条低水桥等土地使用费未依法审查和认定。(三)至今,被上诉人无支付过除旱地外的上述涉案土地的使用费;
被上诉人与前任社长恶意串通把除旱地外的上述土地使用费伪装成“公益事业费”,但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公益事业费”实际就是被上诉人电站使用除旱地外上述土地的使用费,被上诉人无缘无故每年给上诉人25000元违背公平原则,无法令人信服,被上诉人己长期严重损害上诉人及700多村民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求合法有依有据,应当受法律保护。(一)涉案合同书并无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只约定“产权永远归乙方所有”,明显违反《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上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涉案合同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上诉人要求变更该合同书涉案土地租赁期限为二十年(200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该诉求合法有据。(二)根据《广东省清新县浸潭镇建联水电站二级站工程可行性报告》显示,该电站每年销售利润至少为35.77万元,投资回收年限为8.4年,即2011年8月已收回全部投资,该电站按2002年的标准计算自2003年3月投产至2019年6月1日利润高达581.434万元。上诉人请求变更公益事业费实为土地使用费为5万元/年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三)2002年至今不变的25000元/年公益事业费(实为土地使用费)与我国2002年至2019年每年的货币投放量增长率、GDP增长率、CIP上涨率等严重不相称,上诉人请求提高公益事业费(实为土地使用费)为5万元/年才可以真正分享国家发展的成果,才符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四)如无上诉人的涉案土地,被上诉人就无今天电站的收益,25000元/年公益事业费实为土地使用费是2002年签约时的标准,该费用与被上诉人今天的收益不成正比,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提高。被上诉人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征收、征用涉案土地的权利,被上诉人也未得到上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决议同意其占用涉案土地,涉案合同书第三条:
“产权永远归乙方所有”违反我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被上诉人涉案420㎡的国有土地来源不合法,该涉案全部土地所有权依法应当属于上诉人所有。上诉人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权,是希望人民法院查明和尊重本案的客观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上诉人及700多村民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温暖。冯某某针对新田一合作社、新田三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口头答辩如下:
两个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上诉。上诉人冯某某上诉请求: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变更公益事业费。合同书第七条有关公益事业费的约定,是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单方面对被上诉人的承诺,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村里的公益事业赞助费,属于公益、无偿性质,上诉人并没有从被上诉人处获得对应的权利或利益,即权利、义务不对等,本来该条款就已显失公平,如今原审判决将每年25000元公益事业费增加至每年33000元,更加显失公平,无理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新田一合作社、新田三合作社针对冯某某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口头答辩如下:
冯某某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上诉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上诉请求,也是对冯某某上诉的一个回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3352元,由上诉人新田一合作社、新田三合作社负担124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2112元。
郑某某、珠海市和亿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郑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和亿公司、南屏集团公司向郑某某支付装修损失340119.19元、异地安置补偿273842.16元、停产停业损失202183元、搬迁费10581元;
2.二审诉讼费由和亿公司、南屏集团公司承担。《商铺租赁合同》并未对商铺如遇征收或拆迁情况下装修补偿、异地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的补偿分配作出约定根据发生了损失应获得相应补偿的原则,和亿公司、南屏集团公司依据《南屏海鲜街清退及临时安置补偿协议书》及《清退补偿评估报告》取得案涉商铺因本次拆迁的装修补偿、异地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补偿后,郑某某作为案涉商铺的实际承租人、使用者和经营者,在租赁期内因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而实际遭受装修损失、异地安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损失后有权向和亿公司、南屏集团公司追偿。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7元,由郑某某负担。
徐某某、李某某招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徐某某等十人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023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支持:
(1)判令中移动新丰分公司在新丰县城XXXX花园X、X栋楼顶架设的7台通讯基站的行为事实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侵害了XXXX花园X、X栋全体业主用物益权(公有部分)的侵权行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通讯基站进行拆除,依法消除使用权益被侵害后果,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为节约诉讼资源,请求判令中移动新丰分公司提供其与广东XX房地产开发公司及XXXX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5G基站进入XXXX花园X栋、X栋楼顶安装施工的有关协议、合同、支付费用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涉案证据。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移动新丰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而不见,视中移动新丰分公司程序性违法(关于物权共有部分的处置权利)而不见,依据《广东省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2020年7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全面开放小区物业资源加快推进5G基站建设的通知》(韶市建联字〔2020〕9号)等三个文件进行判决,而按照我国法律的“从新不从旧原则”,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某、李某某招、潘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潘某某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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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强制征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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