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生活中,土地不仅是农民朋友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更是维系邻里关系、确保家园和谐的重要纽带。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边界模糊、观念差异等因素,邻里间出现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类纠纷,如何妥善处理,既保护自身权益,又维护邻里和睦?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第一步:友好协商,平心静气说理
开诚布公:当发现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第一时间与对方坦诚交流,明确表达自己的主张,同时倾听对方观点,了解争议焦点。
{"ctype":2,"value":"d31b0ef41bd5ad6e04cfba7693cb39dbb6fd3c7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31b0ef41bd5ad6e04cfba7693cb39dbb6fd3c7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出示证据:拿出土地权属证书、分家析产协议、历史沿革资料等有力证据,让事实说话,力求以理服人。
寻求中间人:邀请双方信任的亲友、族长或社区有威望人士担任调解人,帮助沟通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第二步:基层组织介入,公正调解矛盾
申请村(居)委会调解:如自行协商无果,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反映情况,申请调解。村(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熟悉当地情况,能有效协调邻里关系,促成和解。
参与调解会议:积极参加由村(居)委会组织的调解会议,陈述事实、表达诉求,配合调解人员寻找共赢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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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土资源部门求助:对于复杂、难解的争议,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处理。
配合调查取证:按照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绘、询问等调查工作。
尊重行政裁决:收到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后,无论结果如何,都应理性对待,尊重并执行该决定。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四步:借助法律武器,仲裁或诉讼维权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可直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程序快捷,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ctype":2,"value":"dcc451da81cb39db6bf6b9cac2160924ab18307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cc451da81cb39db6bf6b9cac2160924ab18307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或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第五步:保持现状,避免矛盾升级
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争议土地的利用现状,避免激化矛盾,确保争议解决期间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ctype":2,"value":"50da81cb39dbb6fd8c6d3bba1b24ab18972b377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0da81cb39dbb6fd8c6d3bba1b24ab18972b377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总结来说,面对邻里土地权属争议,我们要秉持友好协商、依法维权的原则,通过五步法——友好协商、基层调解、行政介入、法律途径、维持现状,步步为营,妥善处理纠纷,守护好自己的家园权益,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法律分析: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邻居土地纠纷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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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坦州镇政府拆迁规划方案,邻居间的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