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工作,又想有钱,该怎么办?
最近老有人这么问我,作为长期奋战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我总能脱口而出一句:“等着天上掉馅饼,拆你家一套房呗!”
玩笑归玩笑,但拆迁暴富这事儿也是真的。
自从咱们国家有拆迁以来,给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何曾少过?何尝不是逐年递增地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当然,不可否认关于补偿款的“多”与“少”,根据现实状况和每个人的心理分析,这会存在差异,但这也是正常的。
不过,此处所言拆迁利益补偿“不曾少过”,是基于“保证被拆迁人现有生活水平、质量不比被拆迁之前差”来说的。
还真别说,今年福建某市,就有这么一户人家,农村的房子被拆了,获得了300多万补偿款和安置房一套。本来该是件皆大欢喜的事,但后来因为拆迁款继承分配出现问题,导致一家几口人闹上了法庭。
事件的原委,还要从户主在获得拆迁款后去世开始说起。
作为“一房之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遇上征收拆迁时,相应的补偿安置,应当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的。那么,如果恰好像福建某市这个家庭一样,作为户主的父亲不幸离世了,其所拥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应当如何分配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这起事件中,逝者户主的配偶、三个子女都还在,那么就不存在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问题,直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即可。也就是说,逝者的配偶和三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有一样的继承权。
被继承的拆迁利益包含300多万现金以及一套安置房。按理说,应由逝者的配偶,及三个子女平均分配才对。但人终归是有情的,当年逝者配偶极力说服其两名已经“外嫁”的女儿,主动放弃拆迁款继承权利,把老伴留下来的钱和房全都让给儿子,并做了公证。
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后来逝者配偶老太太的儿子做出了令其认为“不孝”的事,也没尽到赡养自己的义务。老太太心中反悔,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誓要争回这笔拆迁继承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老太太的诉求,判决这笔拆迁款中其享有80万。但两个女儿因为此前已经明确放弃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继承权且做了公证,便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
一夜暴富,是许多人望而不及的一场美梦,或许,遇上一次拆迁,你真的有机会实现它。然而,这么多因为拆迁利益争夺与分配,或是人在获得“天降巨款”后感情变味的例子,也在提醒着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
想有钱,还是踏踏实实工作吧!事情总会出现转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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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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