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补偿偏低,拆迁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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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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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政府拆迁补偿偏低,征地拆迁,补偿款偏低,其实,早在评估阶段就出了岔子!

一、征地拆迁,补偿款偏低,其实,早在评估阶段就出了岔子!

在征地拆迁这一复杂的社会进程中,拆迁户与拆迁部门之间往往充斥着诸多纷繁复杂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纷繁复杂,但究其根源,其核心焦点往往聚焦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作为关系到拆迁户切身利益的关键环节,自然成为了双方博弈的焦点。

然而,当拆迁户因种种原因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共识,或者不愿妥协退让时,拆迁部门往往会陷入困境,甚至可能采取违法拆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违法评估,便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违法拆迁手段。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关于评估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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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由此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予以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会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房屋进行的评估时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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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律师提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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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5)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分期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总之,法律对于评估的规定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面对违法评估等违法行为时,拆迁户应当积极维权,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了解拆迁补偿款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二、依法参与拆迁听证会

 三、征地拆迁还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

  之前有的农民认为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只计算房子的价值,对于其它的地面附着物会忽视。

其实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中除了房屋的补偿之外,还有地面附着物的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当地的标准,千万不要把这部分补偿也忽略了。

  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拆迁之事也是在所难免。

虽然很多农民表示并不愿意离开农村,即使拿到征地补偿款到城市生活也是很困难。

毕竟拆迁之后,农民手中没有了宅基地和土地,拿到的征地款到城市买房后也所剩无几了,未来的路该怎么走也是很多农民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以上这些征地赔偿

三、拆迁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四、拆迁补偿款太低怎么办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款太低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注意!别因不懂政策而少拿征地拆迁补偿款!

 一、了解拆迁补偿款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二、依法参与拆迁听证会

 三、征地拆迁还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

  之前有的农民认为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只计算房子的价值,对于其它的地面附着物会忽视。

其实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中除了房屋的补偿之外,还有地面附着物的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当地的标准,千万不要把这部分补偿也忽略了。

  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拆迁之事也是在所难免。

虽然很多农民表示并不愿意离开农村,即使拿到征地补偿款到城市生活也是很困难。

毕竟拆迁之后,农民手中没有了宅基地和土地,拿到的征地款到城市买房后也所剩无几了,未来的路该怎么走也是很多农民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以上这些征地赔偿

六、拆迁补偿怎么评估?

法律分析: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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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补偿偏低,注意!别因不懂政策而少拿征地拆迁补偿款!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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