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因海域滩涂养殖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执业期间联合其他律师承办多起群体性拆迁案件,在群体诉讼相关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套贷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些出借人因帮助亲友或牟取利息差,常出现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出借款项的情形。
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顾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顾某为归还银行贷款向张某借款。
张某从银行贷款40万元后借与顾某,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000元,后顾某陆续支付了两年多的利息124000元。
张某认为顾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故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自银行贷款后再将该贷款转借与顾某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
法院按照顾某已归还张某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借款成立当时同期利率标准重新核算欠付本息,最终判决顾某返还张某2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3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出台《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当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借贷合同也为无效。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转贷问题,首先,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论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均由出借人承担,因此转贷行为将导致出借人自身财产受损。
其次,此处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权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既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也包括“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
最后,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
1、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认定转贷合同无效。
3、因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导致金融机构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
风险提示:
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取得的财产将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以牟取利息为目的,转贷数额较大,将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在出借款项时不能因为贪图高额利息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b)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c)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d)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有什么风险?
如果法院认定金融机构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那么金融机构将丧失对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金融机构对抵押物所有权人仅进行形式审查,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故如发生纠纷,该金融机构极易被法院认定为非善意,进而无法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
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谨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如:
要求提供婚姻信息材料,审查与登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2、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为尽可能证明抵押权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增添保证条款等。
金融机构被撤销,清算财产包括哪些?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
(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
(二)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依法取得的财产;
(三)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
风险提示:
撤销决定生效之日前,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由此转移和变相转移的财产由清算组负责追回,并入清算财产。
清算组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时,应当依法评估其财产的实际价值;
财产有损失的,应当核实损失数额。
金融机构被撤销,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金融机构被撤销,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2、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被撤销,剩余资产应当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金融机构撤销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三)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四)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五)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九)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有效吗?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些出借人因帮助亲友或牟取利息差,常出现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出借款项的情形。
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顾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顾某为归还银行贷款向张某借款。
张某从银行贷款40万元后借与顾某,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000元,后顾某陆续支付了两年多的利息124000元。
张某认为顾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故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自银行贷款后再将该贷款转借与顾某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
法院按照顾某已归还张某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借款成立当时同期利率标准重新核算欠付本息,最终判决顾某返还张某2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3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出台《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当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借贷合同也为无效。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转贷问题,首先,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论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均由出借人承担,因此转贷行为将导致出借人自身财产受损。
其次,此处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权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既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也包括“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
最后,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不一定,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这些: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就是说合同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就是说如果这个合同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合同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吴山前村新伟村拆迁计划
2、吴山前村新伟村拆迁了吗
3、吴山前村新伟村拆迁最新消息
4、吴山前村规划2020
5、吴山村什么时候拆
6、前吴村在哪里
7、前吴村民宿
8、吴山前村地铁具体位置
9、前吴村旅游
10、吴山镇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吴山前村新伟村拆迁,套贷转贷,借款合同无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吴山前村新伟村拆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