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集体土地,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 边建边报批 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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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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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

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即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迄今九年,主要参与承办北京及京外房地征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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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 边建边报批 的政策规定

关于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边建边报批”的政策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允许“边建边报批”的做法。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所有建设用地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 建设用地审批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农用地转用审批

若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程序包括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 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

-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存在“边建边报批”的政策规定。所有建设用地项目都应在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关于老人农村去世只有女儿房子归属问题

农村老人去世只有女儿时房子归属问题解答

结论前置:农村老人去世后只有女儿,其房屋由女儿依法继承,土地归属则需根据土地类型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一、房屋归属

-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人未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老人的房屋。

- 遗嘱继承与遗赠:若老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优先按照遗嘱或协议内容进行遗产分配。

二、土地归属

(一)承包地

- 家庭承包方式:

- 若女儿户口仍在本村且未与老人分户,她将继续作为家庭成员承包经营老人名下的土地,直至承包期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 若已分户且老人户上无其他人,则承包地将由村集体回收再分配。但需注意,若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 其他方式承包:若老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女儿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并继承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二)宅基地

- 宅基地性质: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

- “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可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这种使用权受限,不能随意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若女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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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老人农村去世只有女儿房子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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