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及法律依据解读如下:
民法典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一规定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2. 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还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考虑,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3. 补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一规定确保了征收补偿费用的合法使用,防止了补偿费用被滥用或挪用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了补偿的公平、合理性,并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时,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确保了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的合理性。
国家出台的关于不允许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涉及多个法律领域,以下从刑事诉讼、工程建设以及其他特定领域进行详细分析:
一、刑事诉讼领域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取保候审制度,但并未直接规定“不允许收取保证金”,而是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没收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间接体现了对保证金收取的审慎态度。
1. 保证金的收取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分析:该条款明确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条件、数额确定原则及交纳方式,强调了保证金的专款专用性,但并未禁止收取保证金,而是要求合理收取并规范管理。
2. 保证金的退还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分析:该条款明确了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即可退还保证金,体现了对保证金收取的后续监管和保障。
3. 保证金的没收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分析:该条款规定了保证金的没收情形,即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时,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这体现了对保证金收取的约束性和惩罚性,但并未禁止收取保证金本身。
二、工程建设领域
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家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情形,这可以视为对特定类型保证金收取的限制。
1. 合同明确约定不预留的情形
- 分析:若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预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无权强制要求缴纳。例如,小型维修工程或双方协商一致的特殊项目可能采用此类约定。
2. 法定豁免情形
- 分析:包括非必须预留的工程类型(如部分政府投资的小型民生项目)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无需预留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发包人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3. 违规收取的法律后果
- 分析:若发包人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责令改正、罚款)、民事责任(如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甚至刑事责任(如涉及欺诈、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其他特定领域
除刑事诉讼和工程建设领域外,还有其他特定类型的保证金也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扣划或收取。
1.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 分析:这些资金是金融机构为确保支付能力而预留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机制,不得随意扣划。
2. 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 分析:如支付机构为客户预留的资金,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扣划。
3. 封闭贷款专用账户资金
- 分析: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该账户资金具有专项用途,不得被挪用或扣划。
4. 各类保障基金
- 分析:如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这些基金具有特定的保障功能,不得随意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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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出台的关于不允许收取保证金的文件,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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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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