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未登记的房屋能否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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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未登记的房屋能否确权

一、房屋确权只登记不发证

现在无论是出于结婚需求、面子需求、还是子女教育需求,很多年轻人都搬去了城市,而随着村子里的人越来越少,此前大范围的宅基地确权,貌似也失去了意义。

不过,近期河北某地,又开展了新一轮的农村拆迁工作,对此不少农民怀疑,临近“年根儿”便匆匆拆迁,如此着急,是否也预示着自己的村子也快迎来拆迁了?

其实,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对农村进行整体上的规划,而这里所说的“整体”,既包含产业用地、又包含宅基地的集约化利用,以及农房的整体改造和居住安全性。而其中任何一样,都会对农民利益产生很大影响。\n\n\n 为何宅基地只确权、不发证?只是为了方便拆迁?

目前大部分行政村,已经完成了宅基地的统一确权工作,但部分宅基地确权证书,即《不动产权证》之所以迟迟未发放给农民,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便是当地已经被纳入规划区域。为了当地农村规划的顺利推进,防范因“抢建、多建”增加规划的资金和时间成本,一些宅基地确权证书,便会被统一寄存在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与此同时,宅基地的确权,对农民而言,是为了实现农民的户与宅基地资产的一对一绑定,从而保障农民当下居住和获取拆迁补偿等权益。而部分宅基地确认证书,正是由于无法与农民的户完成绑定,从而造成迟迟不下发,比如,以往宅基地证与现有使用人不符、宅基地争议未解决、宅基地新批和证明资料不全等问题。而这些都会影响确权。

总的来说,正是由于部分农村地区,被纳入规划拆迁区域,需要防范“抢建、多建”,同时,宅基地证与现有使用人不符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也会影响宅基地的正常确权。因此,以上这些因素,共同造成部分地区,宅基地“只确权、不发证”的结果,而不单单只是为了方便后期拆迁。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确权证书,是目前农村宅基地资产的最有力保障。\n\n\n 先确权、后拆迁,农村规划提速,你盼的拆迁或马上就来。

从《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到之后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再到近期国家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约1485亿。这些举措都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那就是农村规划将从2023年开始正式提速,并以2025年作为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江苏省启东市沿江沿海区域行政村即将分批次规划,这并非个例,而对于农民来说,自己盼的拆迁或马上到来。

除此以外,在接下来的农村拆迁模式上,主要分为城中村改造、宜地搬迁和普通拆迁。其中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最高,宜地搬迁重视的是居住安全性,而农村普通拆迁,是在实现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化利用的同时,为农村产业的引入和发展,提供必备的土地资源。\n\n\n 面对农村规划提速,农民应该注意什么?

一个是国家重点强调,农村规划要保障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未来生活有保障,所以农民在面临拆迁时,农民可以对拆迁补偿标准提出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及时翻建和修缮农村房屋,尤其是新建农房一定要确保手续齐全,所以“先申请、后建设”,既是要求,又是保障。

二、没有确权的房屋会怎样

法律分析:

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有:

1、乱占耕地建房;

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4、小产权房,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未登记的房屋能否确权

法律分析:

未登记的房屋不能确权。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所以,未登记的房屋不能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四、房屋没有确权要怎样处理

一、房屋没有确权要怎样处理1、房屋没有确权的处理方法如下: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登记申请书。

需要进行农村房屋登记申请,准备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权证明。

当初建房时申请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是村委会开的集体建设用地权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在农村建房之前通过申请审批时,相关部门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发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建房申请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量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是平面设计图,看占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什么情况房屋无法办理确权登记

法律分析:

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有:

1、乱占耕地建房;

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4、小产权房,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六、哪些情况房屋无法办理确权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确权的房屋是属于在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房屋,其国家以及村委会是鼓励拆除的,但是是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偿的或者是从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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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启东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什么情况房屋无法办理确权登记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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