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公办教师不能承包农村土地。
一、公办教师的身份限制
公办教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约束。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规定限制了公办教师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可能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往往具有营利性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意味着,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公办教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要求。
三、公职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公职人员还应当遵守相关的纪律要求。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此,即使某些情况下公职人员可能有机会接触或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他们也应当遵守纪律规定,不得违规参与土地承包经营。
综上所述,由于公办教师的身份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要求以及公职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等因素,公办教师不能承包农村土地。
非农业户口在职教师可以开垦国家荒地进行承包。
我国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荒地是未经开发利用的荒芜土地,属于未利用的土地)。
对未利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该法第46条规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45条规定:
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47条规定: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自己本身是农村户籍的,可以主张承包本村的土地。
农村户口教师能够享受土地的赔偿,但是前提是教师没有举家迁入市区的市里居住生活并且本人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在当事人的户口从未迁出该村,并且属于当地的农业户口人员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公办教师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教师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不能承包农村土地。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
(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
法律分析:
只要您的户口还是本村农户的话,那么就代表您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村子有拆迁的话,您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非农业户口在职教师可以开垦国家荒地进行承包。
我国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荒地是未经开发利用的荒芜土地,属于未利用的土地)。
对未利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该法第46条规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45条规定:
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47条规定: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自己本身是农村户籍的,可以主张承包本村的土地。
农村户口教师能够享受土地的赔偿,但是前提是教师没有举家迁入市区的市里居住生活并且本人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在当事人的户口从未迁出该村,并且属于当地的农业户口人员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法律分析:
农村户口教师能享受土地赔偿,但前提是教师没有举家迁入市区的市居住,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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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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