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晋0225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案情简介:
高某系山西省大同市某县某乡某村村民,于自家宅基地上拥有房屋。乡政府对高某房屋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对某县供电公司下发《关于对某村实施断电的报告》,对高某房屋所在地于2018年3月15日进行了断电拆除措施,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高某申请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称本次征收并未取得任何征收手续,因此征收行为应属违法。高某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确认乡政府对原告停水停电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供水供电。县政府向高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支持原告的复议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乡政府因实施征收致使高某房屋停电、停水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乡政府立即恢复高某的生活供水、供电。
专业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乡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房屋从2018年3月15日被停电停水一直持续至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本案被告乡政府发布的通知、通告可以证实,供电公司实施停电系受被告乡政府拆迁工作的指示安排,因其征收行为给原告基本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和损失,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后续的补偿安置或者赔偿程序中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高某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并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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