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晋0225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案情简介:
高某系山西省大同市某县某乡某村村民,于自家宅基地上拥有房屋。乡政府对高某房屋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对某县供电公司下发《关于对某村实施断电的报告》,对高某房屋所在地于2018年3月15日进行了断电拆除措施,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高某申请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称本次征收并未取得任何征收手续,因此征收行为应属违法。高某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确认乡政府对原告停水停电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供水供电。县政府向高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支持原告的复议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乡政府因实施征收致使高某房屋停电、停水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乡政府立即恢复高某的生活供水、供电。
专业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乡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房屋从2018年3月15日被停电停水一直持续至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本案被告乡政府发布的通知、通告可以证实,供电公司实施停电系受被告乡政府拆迁工作的指示安排,因其征收行为给原告基本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和损失,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后续的补偿安置或者赔偿程序中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高某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并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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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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