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一些公众人物逝世之后,仍然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追忆和缅怀,当走在大街、坐在饭馆或者参加活动时,再次看到他们的音容笑貌,都会内心泛起涟漪。所以一些商家便利用大众的这种心理,在经营活动中以此吸引消费者,从而增加自身的客流量以带来利润。比如卖烟的用鲁迅先生做宣传、出售演出的用张国荣哥哥做宣传等等,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都见过一些。
但是这样做真的合理合法吗?明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从法律角度讲,即明星的肖像权,自然和所有人的肖像权一样,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他们过世之后,肖像就可以被随便使用了吗,尤其是被用来盈利活动?
其实不然,尽管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人死后,都不再拥有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格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死者的肖像,主要是照片和视频。《民法典》第994条作出如下规定,为死者近亲属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ctype":2,"value":"5bafa40f4bfbfbedeac9a3e46af0f736aec31f9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bafa40f4bfbfbedeac9a3e46af0f736aec31f9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类似问题作出过回复,表示死者的肖像亦受法律的保护。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商家在使用逝世明星的肖像时,往往都是正面形象,不存在诋毁、侮辱、丑化的情形,死者近亲属也就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主张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当然,对公众人物肖像的保护也是存在边界的。当存在某些可能被认为系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时,如因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为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而使用领袖人物、著名科学家、历史名人等死者肖像的,虽未经近亲属事先同意,但因为具备了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指引:(2019)皖02民终1045号 严凤英之子诉吴琼案
法律分析:
50年,死者的肖像受法律保护。
死者的近亲属有死者的肖像利益。
如果是未经过死者生前同意或死者近亲属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害死者的肖像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
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等权益,仍应受到保护。
关于已故名人的肖像保护,鉴于肖像权终于死亡,因此当然无法通过肖像权保护,但是,不可否认已故名人肖像等人身属性权益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未经授权的使用,一方面可能有损名人声誉给其家人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使人误以为存在授权等关联关系从而产生不当的影响。
若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近亲属有权基于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
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等权益,仍应受到保护。
关于已故名人的肖像保护,鉴于肖像权终于死亡,因此当然无法通过肖像权保护,但是,不可否认已故名人肖像等人身属性权益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未经授权的使用,一方面可能有损名人声誉给其家人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使人误以为存在授权等关联关系从而产生不当的影响。
若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近亲属有权基于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
50年,死者的肖像受法律保护。
死者的近亲属有死者的肖像利益。
如果是未经过死者生前同意或死者近亲属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害死者的肖像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
公民死亡后权利消灭,故死人没有肖像权。
但是其肖像、姓名等仍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其肖像受不法侵害时,由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救济。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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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李家窝拆迁方案最新公示,已故名人肖像权受保护多少年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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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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