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方案怎么写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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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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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强制拆迁方案怎么写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流程怎么走?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流程怎么走?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中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实施强制拆迁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会进行审查立案,确认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然后会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在准备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会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并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会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依据,执行结束后,会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在整个流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和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拆房屋要经过什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强制搬迁。

一、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

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有户口没房子拆迁如何补偿

有户口没有房子拆迁时没有补偿。

拆迁补偿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户口。

只要是有合法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就可以拿到补偿。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

权威律师王有银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

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拆迁中遇到纠纷如何处理

1、可行政裁决: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要求房屋所有人拆迁的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由该机关发布予以强制拆除的公告,当事人仍未拆的,由行政机关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房屋拆迁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房屋拆迁可以强制执行吗1、房屋拆迁一般可以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法吗拆迁安置房买卖一般不合法,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规定也并不硬性,对于安置房,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无法公证;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五、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强制搬迁。

一、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

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有户口没房子拆迁如何补偿

有户口没有房子拆迁时没有补偿。

拆迁补偿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户口。

只要是有合法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就可以拿到补偿。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

权威律师王有银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

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拆迁中遇到纠纷如何处理

1、可行政裁决: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六、行政强制拆迁要遵守什么程序

1.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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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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