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举报宁德市古田县某歌舞娱乐场所侵犯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线索材料,2021年7月13日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该经营场所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歌手莫文蔚的歌曲《甜美生活》、王力宏的歌曲《大城小爱》、蜜雪薇琪的歌曲《心电感应》等30首歌曲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调查取证后,责令该歌舞娱乐场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宁德市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歌舞娱乐场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案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其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放映服务的行为, 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在与缴纳了版权使用费的同行竞争时,运营成本低于同行, 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查处KTV企业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了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和《文艺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演出是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具体情况将根据相关法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未在规定地点经营等,不得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表演权是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
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
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
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一、表演权包括以下内容:
(1)表演自己的作品;
(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
(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
(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KTV歌曲侵犯著作权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KTV歌曲侵权的,怎样处罚要依据侵权的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KTV歌曲侵权的,怎样处罚要依据侵权的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和《文艺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演出是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具体情况将根据相关法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未在规定地点经营等,不得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湖南A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组团。
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谭午,该司职员。
南安市B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B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陈育成。
委托代理人陈波,湖南环楚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家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C阿波罗(以下简称C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号 。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文、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诉被告南安B公司、C公司侵权及纠纷一案,于200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谭午,被告南安B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波、黄家顺,被告C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是大型知名科普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的权利人;
原告已在第25类和第35类注册商标类别上合法取得了蓝猫卡通形象系列注册商标。
2004年2月,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
南安B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童鞋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其产品与服务的标识,并恶意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将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C公司销售了南安B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的行为及其他;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00万元。
被告南安B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
我司在包装装潢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没有侵犯其;
我司享有第537704号图形商标和第38492号 兰猫 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包装上使用;
我司对在包装上使用的卡通猫图形享有著作权,有权在包装装潢上使用。
在庭审中,被告南安B公司进一步答辩称: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证据,没有在诉状中列明侵权的对象、时间,也没有侵权赔偿的依据,因此该司无法答辩。
被告C公司答辩称:
原告起诉我司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我司销售的产品是拥有合法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C公司履行了合法的审查义务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我司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我司对 蓝猫 纠纷不知晓,不具主观过错。
涉案产品是专柜销售单位未经我司同意而上柜的产品,与我司无关。
庭审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各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经两被告当庭质证:
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共9 份。
证据2,原告获中国动画特别荣誉奖证书。
证据3,《蓝猫淘气3000问》获第8、9、2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作品奖证书。
证据4,《蓝猫淘气3000问》获世界最长动画片吉尼斯纪录证书。
证据5,原告与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签订的《播出协议书》。
原告以上述证据-5证明其制作发行的《蓝猫淘气三千问》系列动画片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声誉。
被告南安B公司对原告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著作权与商标权无关,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6,国家版权局《关于在2004年元月开展 保护民族版权产业、清理盗版卡通制品 集中行动通知》(复印件)。
证据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侵犯 蓝猫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清理的通知》(复印件)。
证据8,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侵犯 蓝猫 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 蓝猫 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复印件)。
原告以上述证据6-8(均是复印件)证明该司制作的蓝猫卡通制品及使用 蓝猫 注册商标的商品受侵权和行政保护的情况。
被告南安B公司认为上述证据6-8无原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予质证。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9,儿童致 蓝猫 信函共8封。
原告以此证明 蓝猫 已成了该司的象征,动画片的小观众写给 蓝猫 的信件,邮局会直接送到原告处。
被告南安B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0,第25类的第200580号蓝猫淘气文字证及转让证明、第3049523号、第3066575号、第3066576号图形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第3066744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第6047号图形商标注册证;
第28类的第59736号图形商标注册证;
第35类的第36824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第675629号图形商标注册证及第989259号蓝猫专卖店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
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 蓝猫 图形商标(第59736号)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原告以证据0、证明其在第25类、第28类及第35类上拥有为数众多的注册商标,并在第28类上拥有驰名商标。
被告南安B公司对证据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司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个案认定效力,原告不能由此享有跨类保护权利。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2,被告南安B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查询材料。
证据3,被告南安B公司侵权产品照片4张。
证据4,被告南安B公司招商宣传画册。
证据5,南京市工商局商标的使用实验报告(复印件)。
证据6,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原告以证据2-6证明被告实施。
被告南安B公司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恰能证明该司能合法使用 蓝猫 文字。
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证据3中照片的形成地点,因此证据来源不合法。
对于证据5、6,被告南安B公司认为没有原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予质证。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7,被告南安B公司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
证据8,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证据保全公证书6份。
原告以证据7、8证明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遍及全国,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南安B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司不构成侵权,因此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9,长沙市工商局扣押物品清单。
被告南安B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由此认定其侵权。
被告C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C公司销售,不能证明因工商扣押而认定产品侵权,不能证明我司销售行为侵权,亦不能证明销售公司是我司。
证据20,原告 蓝猫 品牌授权合同。
原告以此证明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及卡通形象而获取品牌授权费,并因被告的行为而使其品牌授权费减少。
被告南安B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体现原告品牌授权费遭受损失,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合同中提及蓝猫品牌,原告没有蓝猫文字商标,不能授权他人使用。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2,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单据,合计22075.54元。
被告南安B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并认为我司没有侵权,这些费用与我司无关。
这些票据也不能证明与本案事实有关,即使为此支付,也应参照公务员出差标准核算。
被告C公司同意南安B公司的质证意见。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南安B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
证据⑴,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合法成立,并拥有 B 企业字号,因此其使用蓝猫文字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对此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 B 非 蓝猫 ,故此证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不具关联性。
证据⑵,蓝猫国际集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证据⑶,第38492号、第53770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2月20日至200年2月9日止。
证据⑷,第38492号、第537704号注册商标的转让证明。
证据⑸,蓝猫国际集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B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就兰猫文字商标及LM图形许可合同。
被告南安B公司以上述证据⑶-⑸证明其合法拥有 兰猫 文字商标和拥有蓝猫的拼音缩写 LM 图形商标的使用权,故有权使用 蓝猫 文字及图形,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对证据⑵-⑸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许可行为不合法,蓝猫国际集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并未取得商标使用权,被告南安B公司无权使用上述两商标。
证据⑹,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
证据⑺,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图案。
被告南安B公司以此证明其用于产品包装上的猫形图案由员工创作,该司享有在产品上使用的权利。
原告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抗辩主张,该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04年4月23日,此时被告南安B公司已开始生产涉案产品。
著作权本身不能对抗他人商标权。
证据⑻,蓝猫及LANMAO等商标进行注册的受理通知书及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但该系列证据中的主体均不是本案被告,与本案无关。
证据⑼,A公司蓝猫文字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审结果及国家商标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刊登异议公告的日期为2004年4月28日。
被告南安B公司以此证明被告才是 兰猫 合法持有人,也有权使用包括与其他任何与兰猫音、形、意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原告对此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司是否取得 蓝猫 商标,与本案无关。
证据⑽,被告南安B公司摄自C公司的由A公司授权他人生产的鞋产品及其包装照片。
被告南安B公司以此证明原告侵犯了其 兰猫 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即使真实性存在,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不能成为对抗我司诉讼的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南安B公司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⑾:
2004年8月24日《人民法院报》中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公告及相应的诉前禁令。
证明蓝猫文字使用权由 兰猫 品牌持有人行使。
原告对此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公告与本案无关。
证据⑿,由黄子鸿、黄秀莲、戴松林、石桂枝、李文婷、梁雯霞、李光森、鲍夏龄、王默君等及南昌市西湖区福林鞋业经营部、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玉丽鞋行及谢氏鞋行、福建省南安市菲霸鞋服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作出的证明,被告南安B公司以此证明原、被告的产品不会引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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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德古田社区拆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何处罚?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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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