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代持股份在拆迁时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到股东权益和公司资产的分配。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整理的回答:
一、代持股份的基本法律地位
代持股份,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显示,而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益。在拆迁分配中,代持股份的权益应得到相应保障。
二、拆迁款的分配原则
公司章程优先:首先应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处分公司不动产所得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明确约定拆迁款的分配方式,应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股东协议约定:股东之间可以就拆迁款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利润分配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拆迁款可以按照各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具体操作流程
确认拆迁款金额:首先,公司应确认拆迁款的总额以及具体的补偿项目。
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确定拆迁款的分配原则。
计算分配金额:根据确定的分配原则,计算出每位股东应得的拆迁款金额。
进行分配:最后,按照计算出的金额将拆迁款分配给各位股东。
综上所述,代持股份在拆迁时的分配应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应首先确认拆迁款金额,然后查阅相关章程和协议,最后根据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被代持的股份继续转让,就可能出现上家在转让给下家的过程中不断牟利的现象,造成交易市场的混乱,给工商管理带来不便。
这是《公司法》所不鼓励的。
所以,已被代持的股份如果要转让出去,就不能只简单地签订转让协议,而是应该去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变更股份的实际拥有人,因为法律只允许有一个股份代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仅需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代持协议即可,无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的股东之间所签订的股份代持合同就是属于有效协议的,并且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实际出资人若是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的话,还应当经过公司的股东的半数之上的同意才可以。
若是名义股东对其所持的股份处置,则实际出资人将没有办法以此处置行为没有经过其的同意为由而主张此行为的无效。
在一些中大型企业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股权代持”这个词汇,即:
公司股东与其他持股人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并且享受分红等股东权益。
股权代持的好处在于:
新增或者名义股东(不直接持有股权,而是通过中间人持有某个公司的股权)时,不用变更税务和工商,对于公司来讲比较便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哪些情况适用于股权代持?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2)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股份代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光看营收的一面,也要根据该企业的运营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审查风险因素,若风险过大不建议代持。
股权代持注意事项:
1、股权代持的代持人,也就是工商信息系统里显示的股东,一般被称为显名股东。
被代持人,公司的实际出资股东,不在工商信息系统里显示,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
2、协议里要明确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出资明细,出资期限以及相关的利润分配。
3、协议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后,具体到股东的责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责任如何划分,要有明确说明显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工商登记的信赖为基础。
任何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显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债权人可以只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此时,显名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需与隐名股东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划分界定。
所以签订协议时,显名股东应该多加注意其不承担风险的条款,以最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审查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严格按照转让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代表转让完成,还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只能由持有股权的股东进行,所以代持股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然后再由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被代持的股份继续转让,就可能出现上家在转让给下家的过程中不断牟利的现象,造成交易市场的混乱,给工商管理带来不便。
这是《公司法》所不鼓励的。
所以,已被代持的股份如果要转让出去,就不能只简单地签订转让协议,而是应该去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变更股份的实际拥有人,因为法律只允许有一个股份代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分析:
无权。
代持股人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无权处分,如果第三方是不知情的、合理价格转让,同时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那受让方就取得了股权。
这个时候实际投资人想要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则是比较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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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户成代持购房新群体,代持股权转让给代持人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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