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第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由:行政复议
审理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件类型: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1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当地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将邓某等5人的商品房住宅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邓先生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案件结果:
经市政府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专业解读:
本案对程序提起的时机节奏把握精准,案涉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提出,是对“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这一经典问题进行的积极探索。加之质证意见中对“程序合法正当”的据理力争,共同构建对法律权利的坚守,极具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对征收决定救济的做法也堪称胆大心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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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