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提出先搬迁再谈补偿的做法是不可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或房屋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是先补偿再搬迁,这是法定的程序。
法定程序要求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这意味着在征收之前,补偿问题就应当得到明确的协商和解决。
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也强调,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搬迁后再谈补偿存在风险:如果先搬迁再谈补偿,被征收人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风险,因为一旦搬迁完成,被征收人可能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和主动权。
综上所述,征收方提出先搬迁再谈补偿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应当坚持先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后再进行搬迁。
法律分析:
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搬迁是取得搬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法律分析:
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理论上是征收的价格更高,因为征收是没有宅基地补偿的,拆迁就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补偿或者对于房屋进行置换,所以价格会低一点,但从长远考虑,大家都愿意选择宅基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
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搬迁是取得搬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随着征地拆迁工程在各地的兴起,所带来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或多或少都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进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实践中却并不全然是这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该条例明确说明了征收补偿应足额到位后,才能开始实施搬迁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迁实践中,大多数拆迁地区,基本上都是和被拆迁人签完补偿协议,拆迁方马上就开始腾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迁人房屋被腾空或拆除后,被拆迁人眼下该如何过渡,去哪里住,有没有住房保障等问题。
这一来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来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征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较严重的惩戒措施的。
那为什么征收方还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总结出来以下几个原因:
一、为降低拆迁成本。
实践中,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签订好协议后,拆迁方就有一个正当理由实施拆迁了。
随即拆迁方会马上实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时被拆迁人补偿却还没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补偿也是非常低。
后期被拆迁人再追要补偿费就难上加难了,因为房屋已经被拆了,被拆迁人争取补偿的最大筹码就没了,后期拆迁方要“违约”的可能性极大。
相比较下,拆迁方“违约”成本要低于补偿成本,所以为了降低拆迁的补偿成本,拆迁方会“违约”并拆了你的房子。
二、房子被拆,被拆迁人就没有谈判的筹码。
这和人们的一个朴素认知比较符合,即:
只要房子在,就有和拆迁方谈判的筹码,也就有提高补偿的可能。
但一旦房子没了,补偿基本上就会大打折扣,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拆迁方之所以要先搬迁后补偿,主要原理就在于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后面说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在拆迁方手中,被拆迁人很难有还价的余地。
所以,在没有拿到补偿的前提下,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
三、为控制谈判的主动权
如上文所述,只要房子没了,被拆迁人维权的难度就会相当大。
拆迁方最开始利用各种手段哄骗被拆迁人签了协议,然后马上就把房屋拆除。
虽然其行政行为是违了法,但违法成本比起最后要多给的拆迁补偿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拆迁方会选择“先搬迁,再补偿”。
然而,房屋是搬迁了,至于补偿的事情,被拆迁人在没有了房屋的前提下,补偿多少也就由拆迁方说了算,被拆迁人很难再有回旋的余地。
这就是为什么拆迁方要先搬迁,然后再补偿的原因了。
但被征收人可不能依照拆迁方的意思走,一定要坚决要求按照“先补偿,再搬迁”的法律原则走,才能规避上述风险,从而保障自己的补偿利益。
也就是即使签了协议,也要等到补偿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数额足额到手后,你才开始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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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迁后补偿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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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后再谈补偿,征收与搬迁的区别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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