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2022新北拆迁视频,肖先生与超市的“四分钱”官司:较真有理,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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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常州2022新北拆迁视频,肖先生与超市的“四分钱”官司:较真有理,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一、肖先生与超市的“四分钱”官司:较真有理,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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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男子到超市买东西,发现超市少找了他4分钱,男子不服,向超市讨要说法,没想超市声称分币四舍五入是商家规定,态度十分恶劣。男子不认可,觉得这是霸王条款,遂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事发这天,肖先生在公司加了一会班,期间,想到家里的零食水果没有了,于是下班后到超市买点零食水果,肖先生逛了一阵,看到超市的瓜子、特级龙眼等商品不错,都在打折,于是选了几件。

紧接着,肖先生又逛了一会,发现没有什么买的,就推着手推车到柜台处结账,扫码之后,收银员告诉肖先生,一共消费了54.8元,肖先生点点头,递给收银员55元现金。

随后收银行找了肖先生0.2元,并把小票递给肖先生,和肖先生说欢迎下次光临。

回家后,肖先生习惯性的拿出小票看了一下,不料,竟发现小票上写着的应收金额为54.76元,想到超市收了自己54.8元,肖先生意识到自己被超市四舍五入了。

0.04元虽然很少,但肖先生觉得理不是这个理,超市要四舍五入,至少要和自己说一声,而不是招呼都不打,直接多收0.04元。

肖先生觉得,应该较这个真,遂打电话给超市,向其讨要说法。

让人没想到的是,超市竟回复,分币四舍五入是商家规定,消费者可以保留小票,攒到整数后到超市兑换。

肖先生觉得超市这是强词夺理,商家规定?这不是霸王条款吗?保留小票,谁没事一直把小票留着啊。

这时,超市提醒肖先生,小票下方已经注明了“凭小票当月内到服务台积零换整”。肖先生拿出小票一看,果然如此,不过肖先生依旧不服,他和超市不欢而散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对于此事,网友有不同意见,有网友认为,“4分钱也能去打一个官司?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吧,双方出庭的工资都不止这点!”

也有网友持不同意见,“少一分钱,超市能让你把货拿走吗?不能惯超市的这个毛病!商家既然出了54.76元这个价格,该找多少给顾客就多少。”

肖先生到超市买物品,和超市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一方未经肖先生同意,对肖先生的0.04元进行四舍五入,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肖先生可以以超市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

有网友提出,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超市一直这样做,可以认定为惯例,适用第10条的规定。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上说的“习惯”、“惯例”,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

超市对客人的钱款进行四舍五入,并不是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所以不能被认定为惯例。

最后,有网友觉得,肖先生太较真了,不划算,但笔者认为,正因为有肖先生这样较真的人,商家才会规规矩矩的做生意,而不是想着各种办法,占客人的便宜。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二、消费者在商场无意碰坏财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拓展资料: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三、消费者诉超市“5分钱欺诈”案一

天津消费者洪敬杰在购买商品时,认为“人人乐”超市华苑店多收5分钱构成欺诈,诉请退回5分,再赔偿5分,并做公开道歉。

超市方则辩称,无欺诈主观故意,也未故意隐瞒各项信息,去分折扣的收款方式在存包柜旁及每个收银台前均有公告,购物小票上也清晰体现,洪敬杰刷卡结账后,在银行回单上签字,表明接受交易条件。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购物小票载明“可口可乐330ml,数量1,单价1.65元,金额1.65元,去分折扣0.05元,合计金额1.70元,收款金额1.70元。

本小票七日内为退换货凭证,一月内为开票凭证”。

同时,超市出具“银联特约商户签购单”,上面载明“本人确认以上交易,同意将其计入本卡账户”,洪敬杰签字确认。

当日,洪敬杰结账后未向超市提出异议及主张退换货,而是要求开发票。

超市加盖公章发票上载明金额“1.65元”,洪收取发票后未向超市提出异议。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购物凭证证明洪敬杰已知超市多收5分钱,且在银联单上签字,在没有离开购物现场时,未根据购物凭证规定,行使向超市主张退换货权利,自己应有责任。

本案洪敬杰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足以做出选择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决策,也有权拒绝超市交易行为,且其在准备购物时即知晓欲购商品价格,故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洪敬杰刷卡消费,收银系统应由收银员按照实际价款操作,虽然超市认为已悬挂温馨提示,但结账时未口头告知消费者,且发票上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

综上,一审判令超市方退还洪敬杰5分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超市多收一分钱应该追究吗

法律分析:

超市多收一分钱应该追究。

超市多收钱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当场核对购物小票加标价拍照,留存相关证据后向12315投诉维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一赔三,兜底赔500元”。

超市多收钱不追究的话只会助长不正之风,损害消费者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拓展资料: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六、消费者在商场无意碰坏财物

消费者在商场无意碰坏了财物可以与商场协商,一般需要赔偿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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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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