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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存在问题,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问题的概述及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与审批问题1. 农用地转用审批不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若存在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即构成问题。
2. 土地征收补偿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或未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构成问题。
2)自然资源保护与监管问题1.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不全面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若调查监测评价不全面、不准确,或未及时发布监测评价成果,即构成问题。
2.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严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若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权属不清、登记错误或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等情况,即构成问题。
3)规划与用途管制问题1. 国土空间规划不合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若规划未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公布,即构成问题。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不严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对国土空间用途进行严格管制。若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范围使用土地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等情况,即构成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土地管理与审批、自然资源保护与监管以及规划与用途管制等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若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某旅游公司在使用从李某某手中流转的属于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荒山后,未经某村经济合作社许可和政府部门的审批,即开始私自在承包范围内的1386平方米(林地1345平方米、道路4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非农业用途的钢结构楼房,用于家庭旅馆用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被威海市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原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8日予以行政处罚,并下发威国土资环处字【2015】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旅游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支付罚款20 790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李某某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当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但其在将涉案土地流转给某公司使用后,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土地农业用途被改变,遭受了严重破坏,涉案《荒山承包合同》的承包农用目的亦无法实现,此外,李某某系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将涉案土地无偿提供给某公司使用,而某公司在涉案土地进行非法建设的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的诉求,应予支持。
颜某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2007年“四路”建设时,市政府、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崇文办事处合伙于2007年10月18日深夜在崇文派出所欺诈胁迫原告颜某某就全家共同共有的位于崇文路××集体宅基地××胞弟××临街商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案涉协议存在违反多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表现在十一个方面: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市区政府和城建公司从2007年至今从未申请省政府办理四路沿线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权,征收原告家集体土地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拆迁农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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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的关系,规自局还是规资局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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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