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房屋拆迁,拆迁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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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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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事诉讼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拆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管房屋拆迁,拆迁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一、拆迁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拆迁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他们是拆迁工作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拆迁政策,监督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他们不仅负责具体的拆迁工作,还承担着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具体的拆迁项目类型,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监管,如国土局、住建局等。这些部门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拆迁的监管机构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主导,并可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管。这样的体系设计旨在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拆迁由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通常,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一般来讲,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什么部门监管拆迁办

拆迁办通常由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房地产市场,以及管理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

然而,具体的监管部门可能会因地方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例如,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可能也会参与到拆迁管理中。

此外,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有时也可能参与到拆迁项目的监管中,以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信息,我建议你查阅你当地的具体法规和规定。

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找到。

四、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监管?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安置费计算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损失赔偿费等。

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包括申领许可证、公告发布、宣传解释、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达成协议、裁决拆迁和强制拆迁。

相关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法律分析

一、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管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拆迁安置费如何计算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土地拆迁安置费:

包括宅基地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购房补助以及过度费和奖励等:

1、宅基地补偿一般参照征收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亩地一般也就几万元;

2、地上物的补偿标准是地方政府根据重置价制定的,一般一平米也就八九百元到一千元左右;

3、购房补助按人口进行,各地规定在每安置人口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以便于被拆迁人有能力购买安置房,很多需要自己贴钱的;

4、过度费按照月租金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管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拆迁工作。

拆迁安置费的计算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损失赔偿费等各项费用。

拆迁补偿流程包括申领拆迁许可证、公告发布、宣传解释、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达成协议、裁决拆迁和强制拆迁。

相关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拆迁办归什么部门管

法律分析: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通常,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一般来讲,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拆迁办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房屋拆迁管理流程及补偿标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实施监督。

拆迁工作包括放线定界、公告发布、入户清点、动员谈判、面积认定等环节。

拆迁补偿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拆迁人需申领许可证,公告发布后进行宣传解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可裁决或强制拆迁。

拆迁人有义务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

一、拆迁归哪个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哪些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

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

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

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三、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结语

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工作包括实地放线定界、入户清点丈量、动员谈判等环节。

拆迁补偿流程包括申领拆迁许可证、公告发布、宣传解释、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达成协议、裁决和强制拆迁等步骤。

拆迁人有义务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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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管房屋拆迁,拆迁办归什么部门管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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