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的依据是,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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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房屋征收拆迁的依据是,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依据是

法律主观:

可以简单概述为以下步骤: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 提起行政诉讼 ;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从上述内容可知,征收流程复杂,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也是硬性的,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拆迁流程,找出违法之处,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哪些规划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

1、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等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其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所需要的 征收补偿费 用和产权调换房屋,报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期限30日)。

镇(街)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反馈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

征收实施单位或镇(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政府研定。

在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6、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订立补偿协议并搬迁。

征收实施单位将 征收补偿协议 等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建档,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被征收房屋 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决定征收的情形包括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要关注的问题。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

1、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等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其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所需要的 征收补偿费 用和产权调换房屋,报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期限30日)。

镇(街)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反馈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

征收实施单位或镇(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政府研定。

在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6、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订立补偿协议并搬迁。

征收实施单位将 征收补偿协议 等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建档,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被征收房屋 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也是征收决定的主要条件之一。

一句话,如果是旧城改建的需要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安置房还有旧城改建是纳入市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里叫年度计划。

这几个项目在实践过程当中都需要提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如果没有这些作出的征收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第(四)项、第(五)项对应的实务中往往会出现“棚户区”,这是指城市区建设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脏、乱的区域。

这是国务院相关的概括性规定,其实各地方还有更具体、更明确的界定标准。

征收方在开展征收活动中,如果不是为了修路、建医院、学校等方面,而是以此实施商业开发,那么需要被征收人有最初步的判断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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