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吗,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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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实务

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吗,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一、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拆迁补偿分配纠纷既可能属于行政纠纷,也可能属于民事纠纷,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内容。

一、若拆迁补偿分配纠纷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那么这类纠纷就属于行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二、若拆迁补偿分配纠纷是因拆迁当事人之间就补偿协议的履行、变更或解除等问题产生的争议,那么这类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在这类纠纷中,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纠纷;若是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则属于民事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二、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二、民事诉讼的条件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1、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具体如下: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

(2)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

2、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

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五、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二、民事诉讼的条件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拆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1、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二、环境问题属于行政诉讼吗1、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

2、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3、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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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吗,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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