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拆迁补偿行政诉讼状的撰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标题与当事人信息
标题应明确为“行政起诉状”。
原告信息:详细列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如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注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信息:由于拆迁补偿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被告应为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注明被告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诉讼请求
明确列出原告通过此次诉讼希望达到的目的,例如请求撤销或变更拆迁补偿决定,要求赔偿因拆迁造成的损失等。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
三、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详细叙述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实,包括拆迁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拆迁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等。同时,应说明原告对拆迁补偿决定的不满及其原因。
理由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阐述原告认为拆迁补偿决定违法的理由。例如,可以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拆迁补偿决定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列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拆迁补偿决定书、相关照片、视频等。
说明证据的来源,如由哪个机构或个人提供。
如有证人,需注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以便法院在需要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撰写拆迁补偿行政诉讼状时,务必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
原告:周XX
被告: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
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2015年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5年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2015年9月3日前自行拆除。
2015年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5年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强制拆除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2015年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实施的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强拆了原告的厂房。
三被告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强拆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综上,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理应确认违法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为XXG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人,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被告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被告XX市戴窑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规定,三被告理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可以递交行政起诉状给人民法院,从而法院来裁决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拆迁的行政起诉状也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1.首部:
标题:写“行政起诉状”;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原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联系电话。
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清楚表述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写清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和行政争议的焦点。
4.原告要写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尾部及附项: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人签名、起诉时间、附项主要应当列明材料的内容以及份数,并标号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原告:周XX
被告: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
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2015年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5年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2015年9月3日前自行拆除。
2015年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5年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强制拆除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2015年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实施的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强拆了原告的厂房。
三被告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强拆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综上,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理应确认违法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为XXG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人,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被告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被告XX市戴窑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规定,三被告理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法律分析:
是行政行为,如果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异议,其诉讼种类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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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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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