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张家口康保县搬迁政策: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及任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既有危陋平房住宅区,具体范围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范围为准;本次征收任务为1500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康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登记时,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标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六、签约期限
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住宅附属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生产经营性附属用房、公产房五类。
1、住宅用房
(1)《房屋所有权证》确权为住宅用房的,参照我县近期房屋交易统计数据,由三家评估公司对Ⅱ级土地区域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一体评估,评估时段为10月。各类全新住宅用房评估补偿基准价(Ⅱ级地):砖混结构为2078元_,砖木结构为1986元_,砖土木结构(含里软外硬、四角硬)1881元_,土木结构1828元_。
(2)在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购地发票的,按照同类住宅用房(房屋结构整体完整、房屋檐高2.4米以上)补偿标准的95%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用房按同类附属用房的基准价的95%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规划许可范围内居住20年以上、无任何手续,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属实的住宅用房按同类住宅用房补偿标准的90%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用房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90%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0年以下、无任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住宅附属用房
(1)一宗宅基地院落内,除确认为住宅用房之外的房屋统称为住宅附属用房(房屋结构整体完整、房屋檐高2.2米以上)。住宅用房执行“房地一体”补偿,附属用房执行“房地分开”补偿。土地权属范围内,除住宅用房建筑占地外,剩余地块土地按国土局公布的同类区域土地基准价的2倍给予补偿。附属用房按基准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附属用房基准价:15平方米以上砖混结构为690元_、砖木结构为530元_、砖土木结构为477元_、其它结构为424元_;15平方米以下砖混结构为636元_、砖木结构为477元_、砖土木结构为424元_、其它结构为371元_)。
(2)对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3)半成品房按重置价补偿;倒塌等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按同类房屋标准价的60%-80%进行补偿。
3、生产经营性用房
(1)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未载明的按住宅用房或住宅附属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生产经营用地上未确权的房屋按住宅或住宅附属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同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土地基准价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5)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进行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6)被征收人承租公产非住宅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未出合同期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超出合同期的不予补偿。
4、公产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购买公产房部分产权的,在补齐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按同类型房屋基准价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补齐差价的,与售房单位按产权比例分别获得相应补偿。
(2)被征收人承租公产住宅用房的,可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后,按同类住宅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承租人不愿意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且承租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元予以补偿。
(3)承租人在公产房院内自建的房屋,按附属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5、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面积扣除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后,按同等区域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基准价的2倍予以补偿。
八、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住宅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2、搬家补助费
按住宅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3、奖励
在规定期限(2015年10月31日之前)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享受补偿总价5%的奖励;在规定期限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4、优惠政策
(1)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县民政部门确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如产权人与被征收人相符的,购房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如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相符的,经原产权人认定或持有效购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购房时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九、补充说明
1、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生产经营面积给予每平米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3、房屋使用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载明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按载明面积补偿;实际面积大于载明面积的超出部分,由房管所和居委会复核后,按照复核结果予以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时,深入被征收区域进行实地勘测并留存影像资料,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屋征收意愿调查表。
5、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6、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方案解释权归康保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1.桥西区苏家桥村征地四至:
东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南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西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北至:
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辅路的土地。
2.桥西区稍道沟村
3.桥西区清河村
法律依据: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张家口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
1.桥西区苏家桥村征地四至:
东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南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西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北至:
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辅路的土地。
2.桥西区稍道沟村
3.桥西区清河村
法律依据: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张家口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5、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处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分析:
1.桥西区苏家桥村征地四至:
东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南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西至:
苏家桥村集体土地;
北至:
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辅路的土地。
2.桥西区稍道沟村
3.桥西区清河村
法律依据: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张家口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
宗地一:
银城路东侧、规划县前街路两侧
宗地二:
银城路西侧、规划县前街路南侧
宗地三:
未来路西侧、八里庙村东侧
法律依据:
《太康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一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
城关回族鲁庄社区居委会、赵庄社区居委会、毛庄镇毛庄村委会、刘化匠村委会、大刘庄村委会、后凡村委会、黄郭村委会、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前王村委会、五坝口村委会、大许寨镇陈楼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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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张家口康保拆迁名单公示,张家口拆迁新规划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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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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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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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