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史西宁律师 北京史西宁律师 2022-06-08 18: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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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先生系XX市XX区社区居民。2020年9月2日,生先生向XX区政府邮寄送达了《XX市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工程项目用地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20年9月24日,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市自然资源局XX区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生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XX区住建局和XX区自然资源分局均未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生先生可向相关审批单位申请公开。生先生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邮寄的上述告知书。后生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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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X区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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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非常重要的一步。
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这是申请信息公开的关键所在。
从专业的角度上说,在明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
申请信息公开,并不是简单的写一封申请书就完事了。
事实上,很多被征收人也知道了维权的一个方法是要申请信息公开,但他们写了申请书之后并没有什么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因为递交申请书惹怒了征收方,强拆反而来得更快了。
这就让被征收人开始怀疑这申请信息公开是不是真的有用?
申请信息公开,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是必须、而且要常常用到的行为手段。
但是申请信息公开有很严格的专业要求。
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有针对性,言之有物。
即具体是针对哪个机关、哪个事项、什么理由、向哪个机关递交申请、什么时间递交申请合适等等,都有严格的考量。
所以,被征收人仅仅知道写个申请书是远远不够的,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但在实践中,申请信息公开的操作需求量非常大。
有时候被征收人不得不要自己动手写申请。
因此,在明拆迁律师给大家提个醒,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法律对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都提出了要求,申请人一定要依法而行,实践中也有不少政府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将申请打回的情况。
因此,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申请人一定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表述,如果有疑问的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上述仅是申请信息公开几个必备的形式要件,具体内容的斟酌如果自己把握不是很好,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法律分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其他应拆除物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征收中很多老百姓因为对补偿条件不满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其无证房屋就被征收部门直接以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为违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拆除。
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征收部门就会直接强拆,分文不补。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这种将是否签协议搬迁与是否按违建处置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在征收中地方政府应严格依据590号令的规定,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即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查处违建的机关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同意签约就是合法建筑;不同意签约就是违法建筑”无疑是荒谬的,已被上述裁判文书所明确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裁定中同时明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
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一、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行政赔偿
无证房屋固然可能属于违建,但若属于“程序违建”则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无证房屋以违反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为标准,可以分为“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
“程序违建”是指没有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只是未办理合法手续,违反了程序性规定,那么应当允许其通过补办手续、缴纳罚款而成为合法建筑。
“实质违建”是指实质上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使之成为合法建筑,其存在会对土地资源、城乡规划落实、河道行洪安全等造成持续性损害的情形。
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要求人们正视违法建筑的价值与公共利益,不能一拆了之,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违法建筑能否补正手续使之合法,发挥其价值。
所以,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察这些无证房屋的来源,建房的时间,建房时的法治环境和政府相关管理是否到位,建房的动机和目的,建房者的使用和居住情况等,结合这些来综合判断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实质违建”,是否将其认定为完全不予补偿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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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岳麓区拆迁信息公示网站,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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