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危房的拆除程序与拆迁程序,是完全独立的两套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启动拆迁程序,老百姓的房子就很容易被贴上“危房”的标签。
在拆迁中,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认为,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只有房屋权利人才可启动危房鉴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是否安全,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
结合在明律师在深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房屋安全责任人才可以申请对房屋危险性进行鉴定。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但情况也有例外,比如《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因此,虽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也就是说,“房屋的权利人”才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但个别城市也有例外。
二、危房鉴定报告是否合法?
影响危房鉴定报告合法性的因素包括:送达程序、有效期、评估机构的房屋资质检测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工程师资格证等。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只有履行法律上的送达程序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对鉴定机构、人员、程序具有严格要求。制作危房鉴定报告需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测试、记录,相关权利人也要同时在场,并对勘测、测试结果签字确认,方能作为鉴定依据。
三、以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强拆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按法律规定,当拆迁启动后,就不得随意进行危房拆除了。否则就会涉嫌程序违法,甚至构成滥用职权。
具体来说,在拆迁中,拆迁方虽然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这就属于程序滥用了。
简要一句话概括:当拆迁程序启动后,由于拆迁方原因,补偿安置没有处理好,又随意启动危房拆除程序,是万万不行的。
最典型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经典案例之“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此案对此有明确论述。
四、即便以“危房”名义强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区县级政府也有安置补偿的义务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推动主体,其在授权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负有确定项目拆迁补偿政策、拆迁方案等职责。
因此,区县政府依然应保障当事人因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的相应安置补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拆迁中,老百姓的房子一旦被戴上了“危房”的帽子,要赶紧判断一下“危房”这个帽子是否合法。假如房子不幸被拆了,咱老百姓也有权主张按照合法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或赔偿。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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