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阻力,房屋征迁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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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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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房屋拆迁阻力,房屋征迁重点、难点

一、房屋征迁重点、难点

房屋征迁的重点和难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迁补偿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补偿方案应公平,涵盖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要素,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依法签订补偿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这要求双方诚信守约,确保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征迁程序的完善与规范

依法实施强制征迁:在征迁过程中,若遇到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或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征迁程序应完善且规范,确保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程序的执行难题:强制征迁程序可能因程序繁琐、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而影响征迁进度。因此,需不断优化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征迁工作的及时完成。

三、征迁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与社会稳定

做好群众工作:征迁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因此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解决群众诉求,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有助于减少征迁阻力,推动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稳定:征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征迁工作的平稳推进。

综上所述,房屋征迁的重点在于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依法执行,难点则在于强制征迁程序的完善与规范以及征迁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与社会稳定。

二、征地拆迁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要坚持公开、公正。

要及时将拆迁方案、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全部公开,并对每户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张榜公布。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四个到位,即拆迁政策宣传到位、拆迁方案落实到位、拆迁工作程序到位、拆迁资金补偿到位。

编制拆迁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人。

各个环节适当分权,形成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对以权谋私及侵害群众利益的进行严肃查处。

二要坚持依法推进。

要严格落实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压,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达通道和利益协调解决机制,使拆迁户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要克服因怕出事而不敢做事的思想,对于那些涉嫌违法违规、倚仗势力借机敛财的投机户,要敢于采取强硬措施,从而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体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三要坚持正面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项目建设的意义和拆迁政策,使每个征地拆迁户既理解政府的决策,更对今后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

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对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调动群众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拆迁户愿意搬、想早搬、争着搬的良好工作格局。

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际资源做好群众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而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

征地拆迁不仅要考虑到大局的利益,更要考虑普通群众的利益,努力寻求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平衡点和对接点,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立足点。

在拆迁安置中,要将征地拆迁与安置统盘考虑,既要确保征地拆迁中群众眼前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又要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和被拆迁群众的生活出路和就业问题,使群众的长远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得下、拆得出、安得好,从而构建和谐友好的拆迁关系。

五要坚持群众路线。

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群众,群众工作更需要走群众路线。

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争取群众。

要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把道理说明白,把政策讲清楚,把工作做细致,把思想做顺畅。

同时,以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契机,走近群众,联系群众,亲近群众,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使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各地在征地拆迁工作上普遍没有固定的机构,工作人员也是临时选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因此,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先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征地拆迁队伍,专门负责本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

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努力打造一支精通法律政策,具有专业技能,富有实际经验,擅长群众工作的专业化的征地拆迁队伍。

一、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做到和谐征地。

深入到搬迁户家中,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使住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2、加强协作,做到统筹推进。

主动联合协调住建、房改、供电、拆迁办等部门,针对钉子户提出的要求,具体研究解决,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将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让群众放心满意答应搬迁。

3、加强协调,做到合理安置。

在安置搬迁过程中,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设身处地的为搬迁户着想,帮助搬迁户办理好土地证,并送证上门,给他们做规划,印红线图,发放补偿费等。

4、加强服务,做到顺利拆迁。

在拆迁之前,提前通知群众做好物品搬迁,派出工作人员帮助群众转移物品。

二、征地拆迁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征地拆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

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全面落实。

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国务院督察组工作。

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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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阻力,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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