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老百姓在感觉征收补偿不合理时,一纸诉状将征收行为、补偿安置方案等起诉到了法院,想让法院给主持公道。然而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一纸不予立案的裁定,这真的是传说中的“官官相护”吗?
这可不是“官官相护”,大概率是咱被征收人自己诉的不对,导致法院不能管、无权管。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么法院只能是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件事。
哪些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个案中的好多“会议纪要”就容易被归为此类。会议纪要是否可诉要看其内容是否外部化,以及是否已有行政决定将纪要的内容表露出来。一般而言,会议纪要是庭审中的重要证据,但是不可单独起诉。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此即所谓“裁执分离”。在已有法院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清表土地的裁定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力量实施具体的拆除、清表行为。此种情形下的强拆、强铲属于“司法强拆”而非行政强拆,一般是不可诉的。
但如果强制拆除涉及了法院裁定以外的相邻房屋面积或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或在拆除执行中未履行清点搬离室内物品、登记造册等法定职责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扩大损失,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经过分析、归纳、总结以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特点,判断一个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同时具备4个特点:
1. 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该行为是具体明确的。
2. 行为必然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行为主体是为了管理行政机关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作出的行为。
4. 行为是出于行政职权,具有独立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该行政职权是经过法律设定或认可的。
对比以上判断标准,在实务中,常见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都具备以上4个特点。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实务中的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被认为是“征收决定”的附件,对实际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独立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对各种“方案”不服的,一般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但是,如果征收方以征收补偿方案代替征收决定,使得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必然影响,此时的征收补偿方案就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征收方的行政行为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吗?
当然不是,行政诉讼只是被征收人权利救济诸多途径中的一种。法律也为被征收人进行权利救济开辟了其他道路。
譬如,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提出书面意见、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对征收方的违法逼签等行为进行举报,刑事控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在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也可对其向法院提出进行附带性审查。
以征收补偿方案为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听证会后,对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仍不服,被征收人可以就根据方案制定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对方案进行附带性审查。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不予立案可能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有时确实是咱老百姓诉错了,也有时则是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的规定擅自“加码”,甚至在不依法出具裁定的情况下拒收老百姓的起诉材料,或者将邮寄的材料直接寄回。
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不能轻易放弃或者犯怂,而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掌握案件的大局状况,寻求“立案难”问题的破解之道。“民告官”毕竟是一项具有专业性的技术活,被征收人还是要尽量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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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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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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