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与刘女士父母共同居住,所住房屋在刘女士父亲名下。两年后,该房屋被征收,根据补偿协议,刘女士父亲共获得征收补偿款600余万元。其中房屋价款为500余万元,其他补助为60余万元。
另外,拆迁方根据一家四口的人数,给予了200平方米的安置房认购权资格。刘女士父亲按照该面积购买了4套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十年过去了,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与洪先生分居。同年,刘女士的父亲去世。次年,刘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刘女士与洪先生对涉及征收补偿这一部分财产是否有洪先生份额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刘女士认为征收补偿归属其父,与洪先生无关。洪先生则认为刘女士名下的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明律师解析
实际上,以上双方的理解都有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价款为500余万元,是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进行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登记在刘女士父亲名下,属于刘女士父母的共有财产,对房屋进行补偿的500余万元也属于刘女士父母的共有财产,没有洪先生的份额。
第二,较为复杂的就是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一套安置房所有权的问题。此安置房是在刘女士和洪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购买该房屋所用的资金是刘女士父母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虽为安置房,实际为刘女士父母出资购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这间安置房,应当视为刘女士父母对刘女士的赠与,属于刘女士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是安置房,不是商品房,存在特殊之处。
在安置房的认购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实际居住人口可以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资格认购安置房。本案中,包括洪先生在内的一家4人一共认购了200平方米的安置房,所以在其安置房中,有50平方米的认购资格属于洪先生的。但洪先生很难依此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就此主张房屋中存在洪先生的利益,比如50平方米的同小区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
第三,在其他补偿方面,是否有洪先生的份额要具体看补偿安置协议方案中,其他补偿是如何计算的。比如,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周转费、其他补助费等名目。如果是和安置房认购面积一样,是按照实际居住人口计算,那么其中就有洪先生的份额。如果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写明计算方式和明细,就要找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的相关文件来确定这些补偿是如何计算的。
第四,刘女士父亲去世时,虽然刘女士和洪先生处于分居,但他俩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了财产只归一方。
因此,除非刘女士父亲另有遗嘱确定遗产只归刘女士,否则刘女士父亲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所以在涉及征收补偿的财产分割中,属于刘女士父亲遗产的一部分是有洪先生份额的。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