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农村集体土地案例,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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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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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东方农村集体土地案例,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集体土地法律实操与案例指引

一、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

整户消亡的土地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当农户整户消亡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法律主体——农户的消失而不再存在,土地应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以收回的土地包括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在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属于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情形。

2)整户消亡土地的具体处理

1. 土地收回:农户整户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其他用途。

2. 土地收益继承:虽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土地的收益(如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的原则。

3. 特殊土地的处理:对于农村林地等特殊土地,由于其收益期较长,可能不会因为整户消亡而立即收回。而是会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在承包期满后由村集体收回。

3)相关注意事项

1. 整户的定义:整户消亡的“整户”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有些后出生的人口可能未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他们依然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因此,在处理整户消亡土地问题时,应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整户消亡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应确保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妥善处理特殊土地的情况。

二、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因此,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当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权利的主体不存在了,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随之消亡。因此,农户整户消亡的,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即应消灭,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2)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具体情况

1. 若该农户的确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虽然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但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已无人继续承包该土地。

2. 若有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考虑其继承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若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然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1. 程序上,当农户整户消亡后,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注意事项方面,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因此,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慎之又慎,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收回的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以备后续分配或利用。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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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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