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屋拆迁胜诉率,河南开封: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强拆,有何依据?法院: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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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屋拆迁胜诉率,河南开封: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强拆,有何依据?法院:证据不足!

一、河南开封: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强拆,有何依据?法院:证据不足!

近期,各地疫情呈多点式爆发,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马上面临拆迁的各地拆迁户提前对征收相关知识进行了解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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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邓某在河南省开封市xx县xx乡有一房屋,有合法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建筑面积1480平方米,建筑性质新建,层数3,结构砖混。2002年1月末,邓某与胡某签订《协议》,胡某将位于xx公路东侧、村路口北侧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至xx公路路沟使用权,以15000元价格一并转让给邓某。该协议另约定,将上述宗地北邻的面积239.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宗地至xx公路路沟的使用权以2500元一并转让给邓某。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由四邻签字、村委签章、证明人签字。2019年8月末,县政府设立的项目指挥部作出公路改扩建项目征收实施方案,载明了征收部门以及实施单位。2019年10月初,项目指挥部发布通告,邓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末,涉案房屋被强拆。邓某不服,以县、乡两级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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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县政府为项目征收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工作。邓某房屋被拆除,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以及乡政府的自认,县、乡两级政府应作为共同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县、乡政府主张强制拆除行为是经原告同意后实施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涉案拆除行为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县、乡两级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实施方案》明确载明,杞县政府为项目征收主体,有关项目指挥部负责案涉征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涉及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工作。另外,乡政府虽主张本次拆除行为系其依据城乡规划法所实施,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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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征收工作,作好征地补偿登记、足额支付补偿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安置补偿工作。在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后,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如果您遇到上述案件的类似情况,建议您一定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积极维权,争取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二、乡镇政府有强制拆除权吗

法律分析:

而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

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乡镇政府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可自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开封市征地补偿的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开封市征地补偿的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把征地补偿的政策落实到位,因为某些细节上的操作引发了拆迁户对国家征地工作的误会。

所以,要结合引发征地补偿纠纷的原因选择具体的解决方式,一些已经严重侵犯到拆迁户合法权益的纠纷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的。

四、乡镇政府有强制拆除权吗

法律分析:

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

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乡政府有权决定强行拆除吗

法律分析:

而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

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乡镇政府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可自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乡政府有权决定强行拆除吗

法律分析:

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

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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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南房屋拆迁胜诉率,乡政府有权决定强行拆除吗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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