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走到安置补偿程序时,经常看到或听到一个词语“一户一宅”,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一户一宅”呢?
很多朋友理解的并不是很准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中,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从文义解释上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理清楚:一是何为法律上的“一户”;二是怎样理解“符合面积标准”。这是界定一户一宅的核心词。
“户”的认定: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审查户口
笔者认为,“一户”的理解,既不是咱们一般人认为的“一个户口簿”,也不是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家子,而应该是一个“自然户”,就是咱们最为常见的家庭成员组成方式:父母加上未婚子女,这就叫“一户”,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甚至兄弟姐妹,虽可算作一家人,当然也有可能都处于同一个户口簿上,那事实上是另外的户。
关于“符合面积标准”,是说任何一户的宅基地都不能超占面积,不能超过地方政府对于宅基地上建房用地的标准的上限。譬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中就这样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这就是北京市对于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征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得突破“一户一宅”原则,因此,首先认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户口情况,审查标准为谁对宅基地具有生活依托关系及占有管理使用行为,其次审查户口家庭成员,不能简单以亲属关系而认定是共同共有。
实际案例:离婚分户一方当事人并未获得补偿
黄某系河南省某村村民。黄某与本村李某原本为夫妻关系,两人有合法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后二人离婚,离婚后两人分户并分割了宅基地上房屋,等于说两人房屋均建在同一块宅基地上,后该宅基地被征收,征收机关就该宅基地对李某进行了补偿,而认定黄某不符合“一户一宅”而未给予补偿,黄某遂提起上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赔偿请求。黄某又提起上诉,并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徐慧芳律师为代理人。
二审中,代理律师准确认定了“一户一宅”解释,向法官阐述理念、据理力争,最终,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来黄某在重申时达成了满意的赔偿方案。
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规定一般较为抽象,通常是就一般情形作出的规定,而不会就特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法律的生命力更多在于适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以后,当前和今后法治建设的重心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全面强化法律适用之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
本案中,重点就在于对“一户一宅”的解释和正确理解,很多时候律师对法律的解释将对法官作出公正判决起到了关键的影响作用。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会敏锐的发掘法律法规中对当事人有利方面进行强调运用解释,其实律师绝不是刻板的照搬条文,很多时候,坚持法律原则加上灵活运用才使得法律法规成为长流之水、长青之木,永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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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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