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图片图文,无证建筑不等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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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征收拆迁维权 国家赔偿

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房屋拆迁图片图文,无证建筑不等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一、无证建筑不等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杨某对位于本村的黑山羊养殖场(以下简称“涉案养殖场”)享有所有权。正常经营几年后,养殖场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杨某收到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认定涉案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责令杨某限期拆除。杨某不服。杨某认为:其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应当被拆除。故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焦点:

涉案养殖场是否应当被拆除?

1、养殖场属于农业设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非农建设项目的规定,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涉案养殖场用于养殖黑山羊,畜禽舍属于生产设施,涉案养殖场属于设施农用地,应当按农用地管理,不属于非农建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非农建设项目的规定,涉案养殖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违法建筑,执法局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即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养殖场也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必须拆除的情形,执法局要求杨某限期自行拆除错误。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措施包括:(1)限期改正;(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涉案养殖场所占用土地原为杨村荒地,未占用耕地,且建设养殖场时村民和村民委员会都是同意的,街道办事处规划人员对养殖场的建设情况也是知情的。自养殖场建设以来,从未有任何政府部门对杨某进行过处罚。涉案养殖场也未影响到杨某所在村村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且养殖场对杨某所在村、镇的规划没有任何影响,即使有影响,杨某也完全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执法局未审查涉案养殖场是否对规划有影响以及对规划的影响程度,直接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限期杨某自行拆除,所作行政行政行为错误。

二、执法局所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行为前,未告知杨某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杨某的陈述和申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执法局所作责令限期拆除拆除决定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1、执法局未提交《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对涉案建筑物加建情况予以作证,亦未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的认定意见,故无法证明涉案建筑物属于必须予以拆除的情况,对于该案的调查属于证据不充分。

2、执法局提供的证据目录里面虽然提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但在证据材料里面未提供,亦未提供其他告知类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杨某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亦无法证明给予了杨某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程序违法。

故依法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律师建议:

杨某案件胜诉的重要原因是区执法局对其涉案养殖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杨某及时委托律师启动行政复议法律程序。通过行政复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了养殖场被强制拆除。无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程序。如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建议您及时咨询和聘请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二、没收违法建筑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违法建筑要拆除的话,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拆除,我们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建筑的质量,不能够存在违法建筑的行为。

一、违法建筑拆除算行政处罚吗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建拆除是法院决定拆吗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由国家执法部门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城乡规划法》的第五章“监督检查”中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买违建房遭强拆怎么办被认定违建遭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之后,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仍旧不满意的,才会向请求司法协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形

法律分析:

这四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如果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将影响建筑物的结构的安全性。

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将影响相邻建筑物和主体结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拆除违章建筑。

2.凭借当前的技术条件无法拆除的。

由于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的拆除的技术不能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可以不拆除。

3.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拆除后,一些违章建筑物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物可以不被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四、未登记的无证建筑可以直接按违章建筑强拆吗

未登记的无证建筑可以直接按违章建筑强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就是因为这条规定,“违建零补偿”成了征收中的一个令广大被征收人闻之色变的说辞。

似乎一旦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到来就是无法避免的,而更为悲催的零补偿结局也是板上钉钉。

许多善良但稍显无知的群众也会觉得,违建就该拆,就该不补,这才对得起我们这些有证、登记了的合法建筑的所有者,这才叫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但是,无论从现实中还是从法理层面,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偏颇的。

我们来看一份现实中的《征收补偿方案》,来用事实击破谣言。

这份来自我国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方案中规定,在征收涉及未登记建筑时,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就是地方上所谓的“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据此可知,即使涉案建筑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其他建房手续,比如有关规划、施工的许可,或者当初建房时所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的证明、许可材料,房屋就不应被直接认定为违建,而是需要经过更进一步的调查认定。

那么,实践中通常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这份方案显示了如下认定依据和标准:

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工作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是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自行搭建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

2. 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如果是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

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

3.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面积大于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人均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可在重置价格范围内给予补偿。

对于实践中类似于上文所述的《方案》规定的对未登记建筑的补偿依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提供未登记建筑建造年限的有关证明文件,譬如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那么涉案建筑就不是违法建筑,就依法应当给予补偿;若单论有证、无证,证是不是齐,那么民国时期的民居建筑岂不全成了违建?这显然是荒谬、无理的。

其二,如果被征收人对前述“工作组”认定、调查、处理的结论不服,理论上不能直接进行救济。

但在涉案建筑面临强拆时,则可以以此为依据针对强拆违法行使救济的权利。

即如果房屋本身并非违法建筑而被错误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样的文书行使救济权利。

因此,对于未登记、无证建筑在面临征收时的结局,是绝不可简单的以一个“违建零补偿”来回答的。

动辄以未登记建筑是违建,进而威胁行政强拆的做法,更有可能是彻头彻尾的“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在说前述这些“未登记建筑”的。

五、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处罚吗

法律主观:

违法建筑要拆除的话,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拆除,我们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建筑的质量,不能够存在违法建筑的行为。

一、违法建筑拆除算行政处罚吗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建拆除是法院决定拆吗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由国家执法部门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城乡规划法》的第五章“监督检查”中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买违建房遭强拆怎么办被认定违建遭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之后,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仍旧不满意的,才会向请求司法协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六、无证房屋并不必然是违建,拆迁时不能当成违建进行拆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

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

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一、村委会有无权利拆除违章建筑

没有权利。

村委会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不合法。

村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

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拆除的,应当由村委会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将其违章建筑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裁决可否上诉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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