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阻扰政府的非法强拆可能会构成妨碍公务罪。
一、关于妨碍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意味着,如果个人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强拆等公务行为,可能会触犯妨碍公务罪。
二、关于非法强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政府在未遵循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强拆,这样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非法。然而,即使政府的强拆行为存在争议,个人也不能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来阻挠。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在阻扰政府非法强拆的过程中,如果个人采取了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总的来说,虽然政府的非法强拆行为可能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抗议,但个人在表达诉求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挠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否则可能会触犯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刑法》通说认为,成立妨害公务罪除了行为人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外,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只有这两个要素齐具,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由于肖某在本案中有以暴力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职务行为是否合法。
职务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主体适格、权限正当、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从在案证据看,本案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均不存在问题,故争议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
实践中,判断程序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执法者有无按规定向被执行者表明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目的;
二是执法者有无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开展执法活动,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执法者违反的只是法律上的任意性规定,或仅为轻微瑕疵的,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反之,如果违反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时间、方式等的规定,则构成程序违法,应认定为非法执行职务。
当职务行为因程序违法时,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一、违法建筑超过两年是否还能执行强拆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四条规定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
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两年以上未发现处理的,不再追究。
但是违章建筑(现在叫违法建筑)不在此列。
违章建筑虽然建了两年没有发现,但因为违建的存在,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即便违章建筑超过2年,也会被强拆。
法律主观:
抗拒抓捕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有: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1、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什么是产品侵权赔偿标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侵权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1)国家损害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3、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刑法》通说认为,成立妨害公务罪除了行为人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外,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只有这两个要素齐具,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由于肖某在本案中有以暴力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职务行为是否合法。
职务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主体适格、权限正当、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从在案证据看,本案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均不存在问题,故争议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
实践中,判断程序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执法者有无按规定向被执行者表明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目的;
二是执法者有无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开展执法活动,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执法者违反的只是法律上的任意性规定,或仅为轻微瑕疵的,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反之,如果违反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时间、方式等的规定,则构成程序违法,应认定为非法执行职务。
当职务行为因程序违法时,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一、违法建筑超过两年是否还能执行强拆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四条规定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
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两年以上未发现处理的,不再追究。
但是违章建筑(现在叫违法建筑)不在此列。
违章建筑虽然建了两年没有发现,但因为违建的存在,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即便违章建筑超过2年,也会被强拆。
是构成犯罪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关于阻碍房屋拆迁的规定
2、阻挠拆迁
3、关于阻碍房屋拆迁的通知
4、阻碍拆迁是否违法
5、阻碍拆迁犯罪吗
6、阻挠拆迁
7、阻挡拆迁的违法案例
8、阻止拆迁
9、阻碍政府征迁
10、阻挡拆迁的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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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阻碍房屋拆迁,违法强拆妨害公务罪成立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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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