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农村拆迁安置房,臧云律师真实案例:做了补偿决定也不能强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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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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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马鞍山农村拆迁安置房,臧云律师真实案例:做了补偿决定也不能强拆房屋

一、臧云律师真实案例:做了补偿决定也不能强拆房屋

臧云律师真实案例:做了补偿决定也不能强拆房屋

二、臧云律师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北京臧云律师:

征收方企图拆违代拆迁,原告起诉获胜利

三、北京臧云律师:房屋被拆八年,赔偿翻了二十多倍

北京臧云律师:

房屋被拆八年,赔偿翻了二十多倍

四、北京拆迁律师:法院判决强拆房屋违法!一讼律师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

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

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

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五、北京臧云律师:征收方企图拆违代拆迁,原告起诉获胜利

北京臧云律师:

征收方企图拆违代拆迁,原告起诉获胜利

六、合法房屋被强拆,臧云律师在西安的胜诉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代理人臧云,兹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和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庭审中新提供的证据明显属于逾期举证,依法应当视为没有(该)证据。

二、关于本案争议之焦点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其认为集体土地的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是否可以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对此,原告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的补偿安置职责不应因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对于涉案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不予履行。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容城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的职责,此职责是明确和法定的。

相反,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规定,均未规定被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其补偿安置的职责。

因此,被告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应当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不能因原告户家庭内部存在争议而不予履行。

1、原告户家庭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外行政法律关系之成立和履行。

因集体土地征收系以户为单位进行,故在征收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系一户,相对人系户主。

且,根据庭审情况来看,相应的宅基地权利人以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都已经过有效公示,被告虽称宅基地公示未能通过,但并未提供任何的反证,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另,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对于原告的安置对象资格是无异议的,这说明原告是具有安置资格的。

再,被告提供的《乡政府情况说明》也表述,之前是针对原告进行的测评。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被告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公示、认定、测量、评估、拆除程序都已经完成。

在此基础上,被告又怠于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系明显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表现。

2、被告所说的要求原告家庭被征收标的物的权属(或为继承)纠纷后再解决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现状和法理不符,客观上难以实现。

无论是物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分割纠纷,均以标的物存在为基本前提。

若标的物已经灭失,则应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利益主张权利。

具体到本案,因土地和房屋已被征收和实际拆除、占用,“物”已经灭失,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争议,也只能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主张权益。

如此,才更符合法理和实际。

现被告不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致使标的物在灭失的情况下无法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原告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解决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属的意愿,也缺乏“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存在”的客观条件,最终使得问题无法解决,徒增社会矛盾。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519号行政裁定书指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对于无产权登记的房屋,行政主体在补偿安置中实难以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各自份额;

同时,亦难以苛责行政主体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某户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

”。

根据此裁判观点,集体土地征收以宅基地上的户主作为被征收人并进行补偿安置系通常的合法做法。

无论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为几人,征收机关将户主作为被征收补偿对象都是合法的。

在该裁判中,最高法院又指出,在征收机关对一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分配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该裁判为本案类似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思路:

征收补偿安置先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相对人进行补偿安置到位,之后由家庭成员内部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

第三、被告所负有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当然包括其收到相对人补偿安置申请时予以处理(如作出答复或者决定)的职责。

但根据庭审证据显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的答复或者决定,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判令被告履行该种处理的职责。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抗辩的事实依据和解决思路难以成立,请法庭参考上述代理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臧 云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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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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