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农村拆迁家庭成员的分配主要涉及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分配。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家庭成员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状况、拆迁补偿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及一般分配原则的解析:
一、房屋及宅基地权益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拆迁时,首先需确认家庭成员所属的户数及每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情况。
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在拆迁时,需根据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来确定拆迁补偿的分配。
二、拆迁补偿政策的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在拆迁时,家庭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等。房屋补偿针对的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则针对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在分配拆迁补偿时,需根据家庭成员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状况来合理分配。
三、一般分配原则
对于房屋补偿部分,如果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则拆迁补偿应按照共有份额进行分配。如果房屋为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如果宅基地为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则拆迁补偿应按照共同使用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宅基地为按份使用,则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配。
在分配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和协商结果,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配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在分配过程中,如遇到争议或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3、承租人及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3、承租人及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一、房产证上同住人有没有产权
仅仅同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连居住权都没有。
居住权是由产权人分配的。
产权人同意你住,就有居住权。
不同意你住,就没有居住权。
1.福利住房是家庭的住房。
福利住房是公民根据身份(如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集体组织成员、动迁区域具有户籍等)、居住区域、收人等情况,以家庭需要为理由,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等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租赁、购买、交换、安置,或获得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的住房。
2.同住人是隐名权利人。
同住权是以住房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是通过承租人代表与公房产权(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人员,非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往往是放弃显名的产权人。
承租人、产权人必须保证福利住房同住人的居住权利。
3.同住人之间的约定效力较高。
承租(同住)人之间为了方便使用,可以约定各自使用的专有部位;
对合用部位各自使用范围的协议内容与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违反法律的除外。
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一般应该根据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使用房屋,相对独立使用的面积不合理的,一般通过补偿的方法解决。
明显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可以通过出租人参照区分所有权原理协调确定相对独立使用的部位。
为改善厨、卫条件,在园地(天井)、晒台搭建面积合理的建筑物,没有严重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且放弃相应合用部位的使用权,形成各自相对独用的一般应当维持现状。
4.同住人购买权是债权。
同住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兼具租赁权、所有权的特征和债权、股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所有权的权利大和一般租赁权的风险小的特点。
同住权的债权性,即类似承租人在支付一定报酬的条件下获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的处分权能,包括选择行使购买产权的权利。
同住权的物权性,即同住权人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房屋的权利,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二、分配遗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遵循的原则有: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三、关于同住关系的认定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
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
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
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
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款家庭成员通过以下方式分配:
1 、房屋权属: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该家庭成员的所有,那么拆迁款应当由该家庭成员自己决定如何分配。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多个家庭成员共有的,那么需要协商决定如何分配;
2 、家庭成员关系: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父母的所有,子女有继承权,但配偶没有继承权。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双方应当平分拆迁款。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儿女的所有,那么父母没有继承权,但是可以与儿女协商分配拆迁款;
3 、家庭成员之间协商:
拆迁款的分配应当由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协商决定。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协商,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同时,建议在签订相关文件或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拆迁的标准包括:
1 、拆迁范围。
这包括哪些区域需要拆迁、拆迁的街道、社区和具体房屋等;
2 、拆迁补偿标准。
这包括根据不同类型房屋的面积、房龄、位置等因素确定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可能的补偿项目,如搬迁补贴、安置补贴等;
3 、拆迁补偿的发放方式。
这包括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拆迁补偿;
4 、拆迁程序。
这包括拆迁顺序、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
5 、拆迁后的安置问题。
这包括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拆迁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
此外,一些拆迁涉及的问题,如拆迁的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等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和政策的方方面面,建拆迁前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免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3、承租人及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法律分析:
首先要看补偿之前这个被拆迁的房屋是谁所有。
如果是个人所有,那不涉及分配问题,应当贵房屋的产权人所有。
其次如果这个房屋是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那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即可。
第三如果该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一致达不成一致,那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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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分户型,农村拆迁家庭成员如何分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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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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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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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