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被告不能出庭的说明
尊敬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
我是贵法院(2023)陕0112民初31018号原告起诉的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贵院1月25日通知该案开庭的传票我公司已经收到,书面答辩状已经邮寄,现就为何不能出庭应诉说明如下:
1、原告完全是在滥用诉权,企图通过诉讼获取超额非法利益
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目前已经累计发布了1.4亿份的裁判文书,其中的大部分都是对于案件的名字进行全部公开的,对于案情进行详细披露的。
2019年8月2日,最高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网上可以查询)中,专门对“关于裁判文书网是否泄露个人隐私问题”提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与不理解。有的当事人表示文书隐名不彻底,泄露了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了个人信用、公司声誉,给申请贷款、就业等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还有的当事人表示未征得其同意,法院无权公开裁判文书。
为此,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将当事人信息全部隐去,浅层次的原因是不太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不便于法律学者以及社会公众阅读文书,削弱了司法公开的效果。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符合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是各国普遍流行的做法。
这个专门答复是可以公开查询的,本案原告也应该知道。全国各级法院公开了这么多司法裁判文书,类似原告如此起诉请求的案例,都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起诉请求能够获得支持的话,无异于实在摧毁全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建设必要。
2、被告所起的标题中含有“情人关系”等字样,完全是基于整篇裁判文书内容对于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最高法院“本院内容”的意思概括,根本没有指明或认定原告具有该事实的故意和情况
基于被告所起的文章标题,但凡有点语文阅读能力,但凡仔细看过了公众号转载的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都不可能得出原告跟案件当事人具有“情人关系”的结论,也会理解标题起个“情人关系”等字样的合理性。根本不会存在因为没有指名的文章标题,就会引起读者认定原告与他人存在情人关系的理解。因此,何来向其承认错误等理由?
原告诉状中歪曲理解公众号的文章标题,利用其不知为何患有的抑郁症及其治疗费用,怪到了被告发布公众号文章标题的因果关系上,完全是无稽之谈,毫无道理和逻辑性可言。说白了,这就是一种诉讼“碰瓷”。被告相信法官都是具有高学历的文科生,不会支持原告这种毫无语文阅读能力,或是有能力却装不知道的行为,据此浪费司法资源。
3、被告公司现在主要业务都是在北京,距离贵法院很远,来往的费用很多。如果花费巨资出庭,还要委托律师出庭的话,等于中了原告耗费被告资金、据此施压被告“赔偿”的计谋。
作为一个专业推广法律业务的咨询机构及普及法律知识的自媒体,被告常年工作于国内的法律圈,熟识不少的法律圈人士,包括诸多的各地律师及法律自媒体的博主。与他们讨论这个案件时,他们都一致的认为,原告的起诉完全是无稽之谈。
法院不可能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在摧毁最高法院推进的裁判文书网制度,颠覆各种专业网站及众多的法律自媒体概括性转载裁判文书网内容的普遍性社会现象,也会成为可以瞬间传遍全网的另类判决。据此,他们普遍认为,原告如此起诉,就是无稽之谈。
综上,被告相信素未谋面的法官,一定会具有崇高的法治理想,丰富的语文阅读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水平,以及敏锐的案件社会影响分析预判,不会支持原告这样低级的诉讼“碰瓷”行为。被告对法院公正司法有信心,对法官公正司法有信心,故决定以书面答辩状及这份情况说明不予出庭理由,绝无不尊重法院、不尊重法官之意。
此致
情况说明人:某某某
2024年1月19日
注:上文中的“不出庭说明”系烟语君写就,明天发布该案件的答辩状。附案件一审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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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我所发微博是对原告言论的正当澄清、批评与反批评。
是因为原告先对我恶语相向、发表对我的诽谤微博,如连续把我的名字故意搞错,还造谣我被法官勒令退席,故我对原告微博予以回应。
原告是资深律师,面对我的善意批评,可在微博上及时回应或予以宽容,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二、我的回应是基于事实,涉案微博“大傻惟傻话粗话”中出现的语言有的来自原告微博,是对原告的客观表述。
相关用词并非我原创、独创,涉案微博中的相关词语在网络上已约定俗成地指代原告,网络语境下对用语应秉持宽容态度。
“彭律师”等言论只是沿用法律界对原告的称呼。
原告作为职业律师,应清楚出庭律师的特征是维护诉争一方利益,对此应有心理预期及承受能力。
其他涉案言论来自我的微博,是对当时庭审的追述、澄清,也是我对原告在先造谣、诽谤我方的回应。
我对原告的批评是基于原告身为律师但实施了与其身份不符的执业行为,且微博上也有不少网友对其发表贬义评价,我的言论是正当的。
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发表涉案言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
三、涉案微-波发表时间距离原告起诉只有半月之久,原告未能证明涉案微博对其造成了精神压力及职业声誉损害。
执业律师表现只能由律师执业机构来评论、考评。
原告认为涉案微博对其构成名誉侵害不符事实,认知偏颇。
四、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我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证费不应我承担,原告为律师却另外聘请律师是故意增加损失。
综上,我发表涉案微博是因原告在先发表了侮辱我的微博,涉案微博是有事实依据的,我不存在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分析: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我所发微博是对原告言论的正当澄清、批评与反批评。
是因为原告先对我恶语相向、发表对我的诽谤微博,如连续把我的名字故意搞错,还造谣我被法官勒令退席,故我对原告微博予以回应。
原告是资深律师,面对我的善意批评,可在微博上及时回应或予以宽容,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二、我的回应是基于事实,涉案微博“大傻惟傻话粗话”中出现的语言有的来自原告微博,是对原告的客观表述。
相关用词并非我原创、独创,涉案微博中的相关词语在网络上已约定俗成地指代原告,网络语境下对用语应秉持宽容态度。
“彭律师”等言论只是沿用法律界对原告的称呼。
原告作为职业律师,应清楚出庭律师的特征是维护诉争一方利益,对此应有心理预期及承受能力。
其他涉案言论来自我的微博,是对当时庭审的追述、澄清,也是我对原告在先造谣、诽谤我方的回应。
我对原告的批评是基于原告身为律师但实施了与其身份不符的执业行为,且微博上也有不少网友对其发表贬义评价,我的言论是正当的。
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发表涉案言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
三、涉案微-波发表时间距离原告起诉只有半月之久,原告未能证明涉案微博对其造成了精神压力及职业声誉损害。
执业律师表现只能由律师执业机构来评论、考评。
原告认为涉案微博对其构成名誉侵害不符事实,认知偏颇。
四、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我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证费不应我承担,原告为律师却另外聘请律师是故意增加损失。
综上,我发表涉案微博是因原告在先发表了侮辱我的微博,涉案微博是有事实依据的,我不存在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分析:
起诉状应当记名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我所发微博是对原告言论的正当澄清、批评与反批评。
是因为原告先对我恶语相向、发表对我的诽谤微博,如连续把我的名字故意搞错,还造谣我被法官勒令退席,故我对原告微博予以回应。
原告是资深律师,面对我的善意批评,可在微博上及时回应或予以宽容,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二、我的回应是基于事实,涉案微博“大傻惟傻话粗话”中出现的语言有的来自原告微博,是对原告的客观表述。
相关用词并非我原创、独创,涉案微博中的相关词语在网络上已约定俗成地指代原告,网络语境下对用语应秉持宽容态度。
“彭律师”等言论只是沿用法律界对原告的称呼。
原告作为职业律师,应清楚出庭律师的特征是维护诉争一方利益,对此应有心理预期及承受能力。
其他涉案言论来自我的微博,是对当时庭审的追述、澄清,也是我对原告在先造谣、诽谤我方的回应。
我对原告的批评是基于原告身为律师但实施了与其身份不符的执业行为,且微博上也有不少网友对其发表贬义评价,我的言论是正当的。
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发表涉案言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
三、涉案微-波发表时间距离原告起诉只有半月之久,原告未能证明涉案微博对其造成了精神压力及职业声誉损害。
执业律师表现只能由律师执业机构来评论、考评。
原告认为涉案微博对其构成名誉侵害不符事实,认知偏颇。
四、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我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证费不应我承担,原告为律师却另外聘请律师是故意增加损失。
综上,我发表涉案微博是因原告在先发表了侮辱我的微博,涉案微博是有事实依据的,我不存在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分析:
法院是否会受理要看是否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西安拆迁新闻头条
2、见证西安拆迁
3、2021拆迁西安
4、西安城内拆迁
5、西安拆迁通告
6、西安拆迁暴富
7、西安拆迁视频
8、西安到处拆迁
9、西安的拆迁
10、西安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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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之怪现象,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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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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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