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政府开听证会吗,行政拆迁听证会是必要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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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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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房屋拆迁政府开听证会吗,行政拆迁听证会是必要程序吗

一、行政拆迁听证会是必要程序吗

行政拆迁听证会不是必要程序。行政拆迁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选择举行听证会以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情况,并保障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听证会通常是在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事实、调查证据或者听取当事人意见时举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拆迁听证会不是必要程序,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此外,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

总的来说,行政拆迁听证会是否举行,取决于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的判断和当事人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复议中,听证也不是必须的程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无论是在行政拆迁还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听证会都不是必须的,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举行。

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有哪些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一、海关处罚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3、宣布听证纪律;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5、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7、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8、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10、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11、宣布听证结束。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什么呢?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

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强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采取暴力的手段非法对房屋进行强制的,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动迁听证会后多久出正式方案

法律分析:

被征地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拆迁听证会有哪些内容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一、海关处罚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3、宣布听证纪律;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5、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7、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8、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10、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11、宣布听证结束。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什么呢?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动迁听证会有什么作用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

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为建地铁能对沿线居民强拆吗

政府为修地铁拆迁房屋时,如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

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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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听证会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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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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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拆迁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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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迁听证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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