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农村集体拆迁如果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尝试协商解决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被拆迁人首先可以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提起,有助于促使拆迁方重新考虑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并可能带来更有利的补偿结果。
三、收集并保存证据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拆迁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将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证明拆迁过程存在的不公平情况。
四、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除了上述法律途径外,被拆迁人还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反映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情况。这些部门具有监管职责,可以对拆迁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拆迁不公平的最有效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解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收集并保存证据以及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等。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选编》之七
作者:
祁*云
一、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工业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工业的发展必然带来用地数量和征地数量的增加。
批建项目逐年增多;拆迁面积逐年上升,在上述建设项目和用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取得的。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由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立法的缺陷,以及某些部门在具体征地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突出。
(一)“公共利益”无限扩大。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没有进一步对“公共利益”这个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实践中对道路建设、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项目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通常没有异议。
但对那些与城镇建设有关的商业开发、商业利用是否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典型的有政府的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后,向社会有偿提供各类建设用地行为。
土地储备是政府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有的地方土地开发收入甚至成了政府的第二财政,但这种政府利益不能看作公共利益。
土地储备中,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政府的商业开发行为假借了“公共利益”名义,引起了集体土地被拆迁户的普遍不满。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仅限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该条规定,当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时,不管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尤其是涉及经营性用地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以一定的方式提供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因此就集体土地而言,其流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有偿出让转让,只能依法先征为国家所有后,再依法进行出让转让。
由于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往往都是经营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明显增值,因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转移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手中,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利益。
(三)征地补偿过低,补偿标准存在问题。
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目前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故而补偿标准形成标准低、范围窄、费用少的局面。
广大被拆农民普遍反映强烈。
同时,《土地管理法》本身规定的补偿标准就不合理,表现在: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确定的补偿基本原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原用途就是农业用途,以此确定补偿标准,标准必然不会高;二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确定补偿费用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最低补偿标准不合理,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多长时间,一年还是两年,一生还是一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征地拆迁没有正当程序保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用地者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公告登记、征地补偿等环节。
在这些原则性的程序规定中,一是审批环节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是被拆迁人被排除在程序外,缺乏行政机关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程序;三是缺少对土地征用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有的环节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
二、对策与建议
我们看到,新农村建设中对集体土地进行拆迁,无论是作为拆迁人的政府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农民,各方均有自身的利益存在。
就政府来说,征地补偿以财政收入支付补偿费,涉及到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减少,特别是在有的地方,政府搞土地储备,征用土地后净地出让,补偿费支出的多少,直接关系地方政府的收益,从客观上来说,政府要尽可能地少支出补偿费。
就农民来说,因为拆迁,失去了土地,有限的补偿除生活外,还要进行创业,拆迁之前有地可种,拆迁之后,不能再依靠土地,只能另谋出路。
因此,补偿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被拆迁户的未来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等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有的发展成为集团诉讼案件,还有的长年上访、越级上访。
这些案件处理不当,极易破坏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下工夫提高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二)行政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要化解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
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是一个农业县级市,百分之九十是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农村这一块阵地和谐,可以说达到全社会和谐,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涉及到“三农”的行政案件,应尽量适用协调的方式,协调好“官民”纠纷,彻底平息纠纷。
各级镇党委、政府始终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对于一些影响当地稳定的行政案件,镇党委、政府是非常重视的。
如处理不慎,必会引起连锁反映,有的别有用心的人还会做些不明智之事,对政府的威望和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对这类案件必须要进行协调,及时与各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共同制订出协调方案,尽力将案件协调好。
(三)确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平等保护征收各方的权益。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就目前情况采用的是适当补偿原则,没有进行全额补偿,与公平补偿也差距甚远。
这种补偿原则牺牲了农民的利益,是征地拆迁矛盾的集中所在。
因此在尚不能实行公平补偿的原则情形下,应尽可能地缩小适当补偿与公平补偿之间的差距,并尽快向实行公平补偿原则过渡。
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应当建立按价补偿的原则。
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市场关系,因此,被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平交易,保护平等各方的利益。
(四)建立征收的正当程序,以程序促进社会公正。
征收土地的正当程序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1、听取拆迁双方意见程序;2、重大事项的听证程序;3、异议处理程序;4、征收实施程序(包括财产的评估、补偿标准公示、补偿安置协商、强制拆迁);5、救济程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
行政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公民的财产进行的剥夺,并且所剥夺的财产是受宪法所保护的,因此在征收程序中强调正当程序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拆迁程序中,保证被拆迁人参与到程序,充分陈述其对拆迁的意见观点,从而使不同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观点、意见全部展现,有助于行政机关对双方的意见的辨别,从而保证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有利于监督控制行政权,正当的程序是公开的,征用程序的公开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易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编辑:
肖*芹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看上去肯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往往有利的提防都会存在问题。
拆迁最大的问题估计就是赔偿的问题,而且很多的赔偿都不一样。
有房屋补偿、田地补偿及其他补偿。
建议首先查看一些你所居住的房子是否有房产证,确认和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一般有房产证的都会按正常的补偿来执行,通常有问题都是一些闲房杂物房,在农村每家每户都会有很多这样的房子,如猪舍、草屋(放柴草的)、粮库、院子等等,有些是没有房产证的,一些拆迁的就有可能少补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主观: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可以拒绝拆迁,并注意收集和留下不公平拆迁的证据。
如果房子已经被拆迁,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将对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征收主体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选编》之七
作者:
祁*云
一、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工业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工业的发展必然带来用地数量和征地数量的增加。
批建项目逐年增多;拆迁面积逐年上升,在上述建设项目和用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取得的。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由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立法的缺陷,以及某些部门在具体征地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突出。
(一)“公共利益”无限扩大。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没有进一步对“公共利益”这个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实践中对道路建设、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项目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通常没有异议。
但对那些与城镇建设有关的商业开发、商业利用是否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典型的有政府的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后,向社会有偿提供各类建设用地行为。
土地储备是政府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有的地方土地开发收入甚至成了政府的第二财政,但这种政府利益不能看作公共利益。
土地储备中,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政府的商业开发行为假借了“公共利益”名义,引起了集体土地被拆迁户的普遍不满。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仅限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该条规定,当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时,不管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尤其是涉及经营性用地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以一定的方式提供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因此就集体土地而言,其流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有偿出让转让,只能依法先征为国家所有后,再依法进行出让转让。
由于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往往都是经营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明显增值,因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转移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手中,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利益。
(三)征地补偿过低,补偿标准存在问题。
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目前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故而补偿标准形成标准低、范围窄、费用少的局面。
广大被拆农民普遍反映强烈。
同时,《土地管理法》本身规定的补偿标准就不合理,表现在: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确定的补偿基本原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原用途就是农业用途,以此确定补偿标准,标准必然不会高;二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确定补偿费用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最低补偿标准不合理,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多长时间,一年还是两年,一生还是一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征地拆迁没有正当程序保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用地者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公告登记、征地补偿等环节。
在这些原则性的程序规定中,一是审批环节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是被拆迁人被排除在程序外,缺乏行政机关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程序;三是缺少对土地征用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有的环节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
二、对策与建议
我们看到,新农村建设中对集体土地进行拆迁,无论是作为拆迁人的政府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农民,各方均有自身的利益存在。
就政府来说,征地补偿以财政收入支付补偿费,涉及到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减少,特别是在有的地方,政府搞土地储备,征用土地后净地出让,补偿费支出的多少,直接关系地方政府的收益,从客观上来说,政府要尽可能地少支出补偿费。
就农民来说,因为拆迁,失去了土地,有限的补偿除生活外,还要进行创业,拆迁之前有地可种,拆迁之后,不能再依靠土地,只能另谋出路。
因此,补偿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被拆迁户的未来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等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有的发展成为集团诉讼案件,还有的长年上访、越级上访。
这些案件处理不当,极易破坏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下工夫提高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二)行政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要化解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
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是一个农业县级市,百分之九十是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农村这一块阵地和谐,可以说达到全社会和谐,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涉及到“三农”的行政案件,应尽量适用协调的方式,协调好“官民”纠纷,彻底平息纠纷。
各级镇党委、政府始终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对于一些影响当地稳定的行政案件,镇党委、政府是非常重视的。
如处理不慎,必会引起连锁反映,有的别有用心的人还会做些不明智之事,对政府的威望和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对这类案件必须要进行协调,及时与各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共同制订出协调方案,尽力将案件协调好。
(三)确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平等保护征收各方的权益。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就目前情况采用的是适当补偿原则,没有进行全额补偿,与公平补偿也差距甚远。
这种补偿原则牺牲了农民的利益,是征地拆迁矛盾的集中所在。
因此在尚不能实行公平补偿的原则情形下,应尽可能地缩小适当补偿与公平补偿之间的差距,并尽快向实行公平补偿原则过渡。
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应当建立按价补偿的原则。
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市场关系,因此,被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平交易,保护平等各方的利益。
(四)建立征收的正当程序,以程序促进社会公正。
征收土地的正当程序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1、听取拆迁双方意见程序;2、重大事项的听证程序;3、异议处理程序;4、征收实施程序(包括财产的评估、补偿标准公示、补偿安置协商、强制拆迁);5、救济程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
行政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公民的财产进行的剥夺,并且所剥夺的财产是受宪法所保护的,因此在征收程序中强调正当程序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拆迁程序中,保证被拆迁人参与到程序,充分陈述其对拆迁的意见观点,从而使不同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观点、意见全部展现,有助于行政机关对双方的意见的辨别,从而保证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有利于监督控制行政权,正当的程序是公开的,征用程序的公开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易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编辑:
肖*芹
律师分析:
一、征收机关无相应职权、超越职权:
指征收部门本身没有相关的法定职权去批准征收或实施征收的行为。
滥用职权,指征收部门拥有相关的法定职权去批准征收或实施征收,但是对特别的案例、特别的具体情况,征收部门没有权利去使用相应的职权。
例如: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决定权利,但是却对没有在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律作出征收决定,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二、征收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
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没有得到保障,而且没有依法进行送达、公告、没有进行前置程序等,这种行为是程序不正当违法征收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农村拆迁不公平怎么办
2、农村拆迁不公平怎么处理
3、农村拆迁不公平怎么投诉
4、拆迁 不公平
5、农村拆迁补偿不合理
6、拆迁不公平向哪举报
7、拆迁不公平找哪个部门
8、农村拆迁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9、农村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10、农村拆迁不合理找谁反应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拆迁不公平,农村集体拆迁不公平最有效的解决方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不公平,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土地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