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历史遗留房屋,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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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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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天津拆迁历史遗留房屋,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一、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主观:

首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把房屋、土地的证件保留好,不要跟拆迁方正面冲突,保持冷静,及时的录音拍照录视频方便以后维权;其次,及时报警,如果警察不出警不作为,为日后追究责任,增加争取补偿的砝码做好准备。最后,做好维权准备。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自己去维权也可以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 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怎么解决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

法律主观:

拆迁问题比较复杂,仅就你所说的,我们也难以判断,现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回复 在正式回复前,首先需申明:

鉴于网络的局限、所提供信息的不全面以及问题的 复杂性等诸多原由,我的回复可能挂一漏万,敬请谅解。

如有需要,并在提交了后期 涉案的相关更为详尽的补正材料,我将结合案件材料,进一步提出更为详实和更具操 作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拆迁现状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与困境 (一)中国之拆迁根据现有之法律法规可分为公益性之拆迁与非公益性之拆迁。

实践 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即使是公益性拆迁,但因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土地制度,被 拆迁人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蒙蔽,导致应得的补偿大都 严重低于应得的补偿;

二是绝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大肆侵吞企业 及百姓的土地,低价收购,仅仅给失地的企业和民众极低的补偿,致使企业倒闭或破 产,百姓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二)补偿方案问题。

根据内地之法律法规与拆迁实务来看,拆迁补偿一般可有三种:

第一,直接拿钱,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第二,以另外之房屋与土地进行等同或等价之置换,但 也极少采用;

第三,是前述二者之结合,实践之中基本多采用此类方式。

但对于你那 边的具体情况,由于所知信息有限,难以知之。

如能进一步了解后,则我们会进一步 给出中肯的意见。

(三) 国家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这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故国家所给出的补偿方案基 本上无一例外的对被拆迁人不利,并且一般都是相当的不利,这才导致了在不断涌现 的拆迁血案,而开发商则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与虎谋皮、狼狈为奸、与政府沆瀣一气 的不光彩角色。

二解决方案问题 既然现实如此,那么是否就表示在强势的政府与开发商面前就束手无策,而只能 任人宰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的一些情况与原因,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之中存在巨大的猫腻 ,乃至黑洞,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的,比如说直接按 照政府补偿标准可能就拿个50万,但如通过一些专业合法的维权手段、方法、策略与 技巧等,则说不定是80万,乃至数番,这在我们所接触过的案例之中屡见不鲜。

1、前期通过 政府信息公开 启动程序。

2、找到企业的违法点。

政府与开发商为了抢时间、抢速度,会导致在建设项目 的立项过程、批地过程,规划过程等程序之中均会存在相当多的违法之处,有些情形 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故只要能发现他们的弱点,抓住他们的痛脚,找到这些违法点, 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违法点(这就是你们的谈判的筹码,也是你们最有利的武器),给 予迎头痛击,进行猛烈地火力压制。

这样就对你们维权益大有裨益、越多越好,那样 炮火就越猛。

3、实现上述2的方式。

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查处、谈判等法律或非法律相结合的组 合方式对政府进行压制,最终迫使政府拿出诚意进行谈判,从而取得满意的补偿,就 其实以上说白了就是带有一定要挟之味道,更白一点就是敲竹杠,又或是敲诈或 勒索,但我们喜欢称之为一种合法的敲竹杠或合法的敲诈与勒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 合法与正当权益之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换个好听一点的说法就是协商、 沟通、谈判,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谐社会。

另我所与全国一家只代理被拆迁企业和百姓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该 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联盟的关系,该所在全国各地处理数以千计的企业与百姓 的拆迁案件,均大幅度提高了 拆迁补偿款 。

故我们很希望能以我们良好的服务与我们 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来服务于你们,为你们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 及时联系。

三、拆迁遗留及法律相关

本文介绍农民房屋征用补偿的法律建议,明确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征用补偿虽发生在全国城乡各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

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交由其他机关行使。

特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

1.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

“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

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

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

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行为。

3.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

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

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

4.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

具体包括:

第一,征用程序。

如:

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

第二,救济程序。

如:

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5.在较大规模的征用补偿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为农民配备律师,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四、拆迁的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

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

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

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

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主观:

拆迁问题比较复杂,仅就你所说的,我们也难以判断,现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回复 在正式回复前,首先需申明:

鉴于网络的局限、所提供信息的不全面以及问题的 复杂性等诸多原由,我的回复可能挂一漏万,敬请谅解。

如有需要,并在提交了后期 涉案的相关更为详尽的补正材料,我将结合案件材料,进一步提出更为详实和更具操 作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拆迁现状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与困境 (一)中国之拆迁根据现有之法律法规可分为公益性之拆迁与非公益性之拆迁。

实践 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即使是公益性拆迁,但因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土地制度,被 拆迁人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蒙蔽,导致应得的补偿大都 严重低于应得的补偿;

二是绝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大肆侵吞企业 及百姓的土地,低价收购,仅仅给失地的企业和民众极低的补偿,致使企业倒闭或破 产,百姓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二)补偿方案问题。

根据内地之法律法规与拆迁实务来看,拆迁补偿一般可有三种:

第一,直接拿钱,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第二,以另外之房屋与土地进行等同或等价之置换,但 也极少采用;

第三,是前述二者之结合,实践之中基本多采用此类方式。

但对于你那 边的具体情况,由于所知信息有限,难以知之。

如能进一步了解后,则我们会进一步 给出中肯的意见。

(三) 国家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这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故国家所给出的补偿方案基 本上无一例外的对被拆迁人不利,并且一般都是相当的不利,这才导致了在不断涌现 的拆迁血案,而开发商则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与虎谋皮、狼狈为奸、与政府沆瀣一气 的不光彩角色。

二解决方案问题 既然现实如此,那么是否就表示在强势的政府与开发商面前就束手无策,而只能 任人宰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的一些情况与原因,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之中存在巨大的猫腻 ,乃至黑洞,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的,比如说直接按 照政府补偿标准可能就拿个50万,但如通过一些专业合法的维权手段、方法、策略与 技巧等,则说不定是80万,乃至数番,这在我们所接触过的案例之中屡见不鲜。

1、前期通过 政府信息公开 启动程序。

2、找到企业的违法点。

政府与开发商为了抢时间、抢速度,会导致在建设项目 的立项过程、批地过程,规划过程等程序之中均会存在相当多的违法之处,有些情形 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故只要能发现他们的弱点,抓住他们的痛脚,找到这些违法点, 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违法点(这就是你们的谈判的筹码,也是你们最有利的武器),给 予迎头痛击,进行猛烈地火力压制。

这样就对你们维权益大有裨益、越多越好,那样 炮火就越猛。

3、实现上述2的方式。

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查处、谈判等法律或非法律相结合的组 合方式对政府进行压制,最终迫使政府拿出诚意进行谈判,从而取得满意的补偿,就 其实以上说白了就是带有一定要挟之味道,更白一点就是敲竹杠,又或是敲诈或 勒索,但我们喜欢称之为一种合法的敲竹杠或合法的敲诈与勒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 合法与正当权益之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换个好听一点的说法就是协商、 沟通、谈判,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谐社会。

另我所与全国一家只代理被拆迁企业和百姓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该 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联盟的关系,该所在全国各地处理数以千计的企业与百姓 的拆迁案件,均大幅度提高了 拆迁补偿款 。

故我们很希望能以我们良好的服务与我们 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来服务于你们,为你们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 及时联系。

六、2003年的拆迁遗留问题

一、在漳州市怎么解决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

1、解决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具体如何处理拆迁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原业主已死亡(不能办理继承等相关事宜)或下落不明的,由申请人(继承人、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原业主名称依法登记发证,附记中注明“业主已故,产权保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保留”字样。

房产证由申请人代为领取。

(2)房屋拆迁前、拆迁过程中或拆迁安置后,经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发生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产权转移的,由申请人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生效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涉及买卖、赠与的,若卖方或赠与人已死亡,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拆迁安置房已完成初始登记,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申请产权登记,现因开发公司已清盘等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超出面积小于或等于十平方米的处理办法:

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超出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地籍图有标注且有相关权属来源依据,因未及时申办或完成产权登记的处理办法:

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和原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常住证明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遵守什么原则?

1、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2、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应按现行有关法律补办手续,协助被拆迁人按现行法律补办手续。

如果征收方擅自将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被拆迁人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凡是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向相关部门审批报批,申请合法手续,并必须办理房产证,否则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

在拆迁时是不予补偿的。

如果拆迁时应该按照正常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如果一刀切的把无证房屋都认定成违建,肯定是不合理的。

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果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那么可以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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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拆迁历史遗留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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