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拆迁模板范文,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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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拆迁模板范文,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一、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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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甲方(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客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 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 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 申请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要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 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 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 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 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 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码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 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 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 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 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 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逾期 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 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 逾期 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 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违约责任

1、 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 证明材料

1、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军官证或驾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 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 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 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 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 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 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

二、合同的通讯地址怎么填写 -合同订立

消费者与移动通信的运营商建立具体的服务提供合同关系时,根据实践一般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是消费者到运营商处实名登记、签订入网协议享受服务。

这也是最为标准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建立方式。

其二是消费者在零售商贩处直接购买手机卡等通信设备享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基本情况及提供服务的具体细节完全无从知晓,更不用论及双方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等后续细节问题。

即使是在消费者与运营商签署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协议关系规范建立的情况下,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也仅明确了消费者在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可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没有提及通信设备与通信设施的接入关系、物理位置分布和产权归属,消费者根本不具备明确其具体通信服务确切履行地点的能力和条件,其自身唯一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的合同履行地点,只能是通过自己购买并接入运营商提供的相应服务的具体地点,证明材料包括购买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票据以及与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等。

由于接入服务是该类合同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接入服务地应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一、移动通信类服务纠纷具有独特的履行方式

在网络社会,消费者享用的移动通信服务是一个信息技术的服务总成:

既需要依靠消费者所在地的信号基站、移动交换机、数据网关及有线/无线传输资源等设施接入,又需要来自运营商总部所提供的授权、认证、计费、营帐等管理功能,同时上述两者还需要卫星及信号中转地的通信设备等将管理指令传输到通信服务使用地的具体设备单元。

因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履行范围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概念,存在“数据一体却时空各异”的新特点。

二、移动通信类合同“强”“弱”地位的利益衡平原则

实体公正要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管辖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公正在人民群众眼中的体现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现今当事人法律素养普遍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将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服务纠纷当作一般纠纷处理存在案由确定不一致或法官对标的认识不一致时,该类纠纷管辖不一致的情况,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结合“有利于消费者”这一现代冲突法的重要原则与避免宽泛理解服务履行地时当事人滥诉的发生,建议对移动通信类案件纠纷订立由原、被告住所地专门管辖的规定。

三、电话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

如果该合同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但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

若不是上述两种情况,则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电话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

如果该合同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但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

若不是上述两种情况,则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移动通信类服务纠纷具有独特的订立方式

消费者与移动通信的运营商建立具体的服务提供合同关系时,根据实践一般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是消费者到运营商处实名登记、签订入网协议享受服务。

这也是最为标准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建立方式。

其二是消费者在零售商贩处直接购买手机卡等通信设备享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基本情况及提供服务的具体细节完全无从知晓,更不用论及双方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等后续细节问题。

即使是在消费者与运营商签署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协议关系规范建立的情况下,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也仅明确了消费者在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可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没有提及通信设备与通信设施的接入关系、物理位置分布和产权归属,消费者根本不具备明确其具体通信服务确切履行地点的能力和条件,其自身唯一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的合同履行地点,只能是通过自己购买并接入运营商提供的相应服务的具体地点,证明材料包括购买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票据以及与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等。

由于接入服务是该类合同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接入服务地应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一、移动通信类服务纠纷具有独特的履行方式

在网络社会,消费者享用的移动通信服务是一个信息技术的服务总成:

既需要依靠消费者所在地的信号基站、移动交换机、数据网关及有线/无线传输资源等设施接入,又需要来自运营商总部所提供的授权、认证、计费、营帐等管理功能,同时上述两者还需要卫星及信号中转地的通信设备等将管理指令传输到通信服务使用地的具体设备单元。

因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履行范围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概念,存在“数据一体却时空各异”的新特点。

二、移动通信类合同“强”“弱”地位的利益衡平原则

实体公正要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管辖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公正在人民群众眼中的体现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现今当事人法律素养普遍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将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服务纠纷当作一般纠纷处理存在案由确定不一致或法官对标的认识不一致时,该类纠纷管辖不一致的情况,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结合“有利于消费者”这一现代冲突法的重要原则与避免宽泛理解服务履行地时当事人滥诉的发生,建议对移动通信类案件纠纷订立由原、被告住所地专门管辖的规定。

六、通信设备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写现居住地地址。

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也可以不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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