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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法律客观: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十一、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法律分析: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九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销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销户。
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异地调动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
(二)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除外)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
(三)职工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第七条职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清还担保的借款人未清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取条件,职工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配偶在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或电汇方式转到管理中心。
第十条职工配偶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时也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购房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
品牌型号:
Xiaomi 12S Pro
系统版本:
MIUI 13.0.13
软件版本:
支付宝10.3.30
内蒙古公积金提取出来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1、点击市民中心
在支付宝界面点击市民中心。
2、点击公积金
在市民中心界面点击公积金。
3、打开公积金提取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法律分析: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九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销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销户。
法律分析:
大连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三个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大领失业;
(十)突发事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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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满洲里房屋拆迁,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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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