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已制定建筑设计导则的风貌控制街区,应当依据建筑设计导则审查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设计方案。
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由市资源规划局另行划定)内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及各层层高均不得调整;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外的危私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不得调整,建筑各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各层层高应满足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因防涝需要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可适当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但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通风、采光需要。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5米。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第六条 危私住房存在危及居住人、相邻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治理,但暂时无法以权利人名义申请危私住房翻建的,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人之一、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危私住房翻建。申请人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如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之一的,需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危私住房翻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二)申请人如为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与权利人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或经依法公证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三)申请人如为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的,需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权利人授权委托的佐证材料(受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四)危私住房已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房屋现状证据保全,且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满10天以上无异议的书面材料;
(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人对危私住房翻改建后,不改变该不动产权利状况及共有状况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对危私住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及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前款所需材料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第七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岛内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八条 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时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审批部门对申请翻改建的项目应在其原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上加盖“已批准翻改建”字样印章,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已批准翻改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编号等内容。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告知单后,应当在登记信息系统中对该不动产标记为“该不动产已批准翻改建,暂不受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申请”,并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
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在完成登记时解除登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标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审批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电子档案数据共享。建立\"挂牌\"制度,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许可文件及图纸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法律分析: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岛内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
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1.初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
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
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
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
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
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
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
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
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
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
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
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法律分析: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岛内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
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1.初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
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
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
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
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
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
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
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
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
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
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
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一、农村拆除房屋的条件:
1、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2、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4、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内容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
5、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二、 房屋拆除的注意事项如下:
1、在拆除前,先跟邻居打个招呼;
2、跟拆除工人详细沟通,说明需要拆除的具体地点;
3、关闭水、电、燃气阀门;
等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岛内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
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1.初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
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
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
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
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
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
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
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
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
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
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
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法律主观:
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
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省补助资金=该省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该省综合评价档次对应户均测算标准。
法律客观: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
具体参考的因素及其分值,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省补助资金=该省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该省综合评价档次对应户均测算标准。
1、厦门房屋拆迁翻建政策
2、厦门房屋拆迁翻建规定
3、厦门房屋拆迁翻建补偿标准
4、厦门旧房翻建新政策
5、厦门市房屋翻建
6、厦门拆迁改造
7、厦门拆房规划表
8、厦门拆房子的拆迁
9、厦门拆房2021
10、厦门旧房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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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厦门房屋拆迁翻建,厦门危房改造翻新规定 ?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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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