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违建房屋拆迁,易律师成功案例:民营企业强拆后设备处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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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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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合同纠纷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疫情期间违建房屋拆迁,易律师成功案例:民营企业强拆后设备处理之道

一、易律师成功案例:民营企业强拆后设备处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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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律师成功案例五十三】民营企业遭遇强拆,众多的设备该怎么处理? 【案件背景】易腾飞律师近几年以来办理的重大拆迁案件里面,民营企业的遭遇可以说是比较艰难的,也是比较漫长的一个过程。当然了,不偏不倚的说,有些遭遇拆迁纠纷,最终被强拆的,是经济效益下滑,还有政策或者拆迁政策综合的结果,而有的纯粹是拆迁政策导致的企业消亡。而即便很多的拆迁政策已经考虑到了企业的后续生存和继续发展问题,对于我们委托的企业来说,多数无疑于生了一场大病,甚至久久难以完全恢复。做生意有做生意的天时地利人和,易律师在此不再赘述。但是政策因素在实践中,确实很难考虑到民营企业的机械、设备等的继续使用。而企业新建房产、土地、和搬迁政策等等,有时候可能会适当考虑进去。比方说,2018年四川某地拆迁案,委托人是一个小微民营企业,用自留地新建了一处钢材加工厂,易腾飞律师查阅当地的“政府规章”之后,发现只有经营损失的赔偿和补偿。而2019年东北某地的,房屋拆迁一案中,拆迁办则全部把所有的企业拆迁补偿进行折现,一律把总补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是5%-30%的金额赔偿给房屋的实际经营者。而设备的处理,目前没有什么具体成熟的做法,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经营者自行办理,要不搬走,要不变卖折现。当然了,极端情况下,拆迁办也可能会组织处理。这一点法律程序上面,《行政强制法》也有规定,内容是代为清点、登记、造册,并复印一份清单给被拆除企业。 【易律师的讲解】2019年委托人经营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设备众多,还有不少委托人的客户的存货,堆放在自己的厂房里面,厂房总面积超过了1.2万平方米,可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企业。想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的地方重新安装全部的设备,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们也不是国企,事事被包办也不现实。加上现场的各种起重机、抽风机、机床、职工宿舍的空调等等,都是非常不错的设备,置办了很多年。2019年当年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被强拆了一部分的厂房,众多的设备也被散落一地,委托人已经把全部的设备都给归置了一下,坚决不同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之下,就把厂房给拆了,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坚持起诉,不把事情追究清楚我们绝不罢手。最终辖区的街道办、法院和代理律师的协调下,暂时给我们一部分的土地用作企业过渡期的厂房用地,事情总算是有一定的缓解。但是后续的,还剩下近8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土地面积,上面的设备都没有存放和处理的机会。后续对于我们最大的压力,还有拆迁方的步步紧逼,要求法院执行局马上执行我们的房产、厂房和机械设备等。情况已经是越来越急迫了,设备不能够及时转移和继续使用,多数是没有什么新的价值和意义了。后来在易腾飞律师的建议下,需要就法院的《执行令》(简称)进行对抗、诉讼,因为我们是企业,没有落实补偿安置之前,不能随意被迫强制搬迁和停产。而此时,不得不承认的是,众多的设备,却也成了法院执行的一个大难题。众多厂房高达近30米,也是一项高难度的、可能的拆迁作业。众多的机械设备反而成了我们的“保护伞”,加上我们据理力争,企业的经营损失、机械设备的搬迁和重建,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护、重建和补偿。在此和各位分享本期【成功案例】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众多民营企业家在遭遇此类拆迁时,可能忽视了自己的设备的处理,轻的可能被损坏、破坏了,而仅仅按照废品收购价来处理。重的可能不知所踪,甚至被拆迁方,恶意破坏了,让回收单位擅自随意参与其中,客观上成了自己的“帮凶”,设备也是我们经营的组成部分,更是我们的财产,需要第一时间保护好。#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 #法律# #征地补偿法律实务# #行政法# #律师咨询# #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二、企业遭遇司法强拆,如何有效维权

企业遭受到强拆的时候,企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企业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强拆方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三、广州聊律师吴国雄法律评析:武汉个人维修市场欺诈案引发法律纠纷

湖北武汉,一男子刘先生因家里两台空调制冷效果不好,于是按照门口贴的小广告联系了一维修师傅杨先生上门帮忙清洗空调和加压力。

刘先生热情地邀请杨先生进入家中,详细描述了空调制冷效果不佳的问题。

杨先生自称有多年的维修经验,经过简单检查后,表示空调的制冷效果不好是由于压力不足导致的。

杨先生告诉刘先生,空调需要加压力才能提高制冷效果,并询问是否同意进行加压力服务。

刘先生同意了,并咨询了加压力的费用问题。

杨先生告诉刘先生,每加一个压力要收费160元。

杨先生开始为两台空调加压力,他用仪器测试了一下压力,发现两台空调的压力都为0。

于是,杨先生开始进行加压操作,并逐渐增加了压力。

每加一个压力,杨先生都向刘先生收费160元。

最终,杨先生给两台旧空调共加了22个压力,刘先生支付了3520元。

此外,杨先生还向刘先生收取了400元的清洗费用,合计为3920元。

然而,事后刘先生觉得被收取的费用过高,觉得存在欺诈行为。

他决定再次找其他维修师傅上门检测空调的制冷效果。

经过一系列的测试,工作人员发现之前空调根本没有运行过,所以两台空调的压力都为0。

这意味着杨先生所做的加压力服务完全是多余的。

刘先生找到了官方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加压力收费标准,也是50元一个压力,而且小于2匹的挂式空调加压力一般收费100元每台。

2-4匹的挂式空调收费标准是150元每台。

也就是说杨先生收费过高了。

刘先生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他决定报警并求助于法律。

他认为杨先生以虚假宣传和收费过高的方式骗取了他的信任和财产。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他们发现杨先生并没有注册的维修公司,只是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

警方还发现,杨先生在武汉多个社区贴有广告,并且收取的费用普遍高于市场标准。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评价此事的?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评析到:

1、经营者如何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并非只限于公司或机构,个人也可以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只要是长期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就属于经营者。

具体到本案中,杨先生只要是长期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也是可以被视为经营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仍然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充分告知服务内容和价格等,以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理收费权益。

2、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具体到本案中,杨先生在进行服务前并未向消费者刘先生充分告知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真实情况,违反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侵害了刘先生的知情权。

3、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

换言之,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杨先生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市场行情,并给刘先生加了无需加压力的雪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了欺诈行为。

刘先生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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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多年的厂房一朝被拆,法院判决:违法!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有强拆权?征地拆迁中,在补偿安置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案例引入

马某在某村经营着一家石粉厂,做着腻石粉生产、销售的营生,2018年,马某被有关部门通知其厂房所在地块要用于绿化项目故需要对厂房进行拆除。

2018年10月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马某。

11月6日下午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包括公安在内的多个部门及相关人员一百多人将马某的厂房及附属物强制拆除,给马某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当天,马某曾拨打过110电话报警求助,110指挥中心却称此次强拆是政府行为没法儿管,马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经营多年的厂房被暴力拆除。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管委会未与马某协商,也没有给予其足额补偿,因此,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管委会就拆除了马某的厂房、宿舍、仓库等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管委会强制拆除马某厂房、宿舍、仓库等房屋的行为无合法的事实依据,且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以案释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强拆也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胜诉判决一览

律师提醒

如果农村房屋、厂房等被强制征收拆除,被征收人也千万不要乱了阵脚,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把家中的贵重财物转移,根据现场情况可以要求拆迁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如果我们实在无法阻止强拆,那么要及时报警,同时可以对拆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取证以方便日后的维权。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专业意见,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损失的扩大。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5号华腾新天地大厦14层140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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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遭遇司法强拆,如何有效维权?

企业遭受到强拆的时候,企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企业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强拆方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企业遭遇司法强拆,如何有效维权

企业遭遇司法强拆,如何有效维权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遭受到司法强拆的,如果企业对司法强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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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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